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茶陵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工作有关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办法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跨县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实施方案;指导全县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负责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组织建立、管理地名信息资料和档案;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工作;配合做好反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敬老院工作。
(八)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办法;推进全县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工作。
(九)统筹推进全县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十)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指导开展全县慈善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全县革命老根据地的经济开发工作;监督全县革命老根据地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宣传、法制、档案、保密、保卫、政工人事、信访维稳、后勤服务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建议提案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
(二)财务股。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承担全县民政事业经费及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全县民政统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与物资采购监管工作;承担民政项目的规划、申报、监督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等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按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承担全县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收养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儿童福利工作;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和指导全县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全县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工作;承担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全县革命老根据地的经济开发工作;承担全县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特困供养工作。
(五)婚姻登记办公室。承担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与执行婚姻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婚俗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