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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NCL0001/2018-09366
发文日期:2018-04-24
成文日期:2018-04-24
文号:茶政告〔2018〕5号
有效期至:2023-04-24
统一登记号:CLDR—2018—010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CLDR—2018—01014
茶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茶政告〔2018〕5号
为规范我县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当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之前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联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全县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实施。
特此通告。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