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0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申请人:丁**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丁**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于5月15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本机关于5月15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茶陵县涛格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特级陈皮”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行为,并提供了证据。被申请人于4月17日作出了不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在核定的经营场所未找到被举报人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履职不尽责行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不立案的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打印页1份;2.消费者投诉举报书1份;3.网购相关证据1份;4.陈皮二氧化硫检测图片1份;5.茶陵县涛格食品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经营异常信息栏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已穷尽了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所有职权、及时予以履职。一、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人)举报单前,已于2022年9月5日、10月19日两次对案涉店铺“茶陵县涛格食品店”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在这两次检查过程中,因联系不上该店的经营者、也未发现该店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将案涉店铺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再次到案涉店铺登记经营地址巡查,情况与前两次一致。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人)丁**的举报单后,于2023年4月12日又一次对案涉店铺进行核查,还是联系不上该经营者,也未发现该店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4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举报人)予以回复: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2.《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3.《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4份(2022年9月5日、2022年10月19日、2023年2月16日、2023年4月12日)。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企业名称为:茶陵县涛格食品店;住所为:茶陵县云阳街道金山社区老年活动服务中心综合楼2175;举报问题类型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3月4日在拼多多店铺“安比特养生阁”支付12.8元购买“特级陈皮”一份,商家发货电话185********。举报问题一、查看产品有中文标签,但无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配料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定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二、打开包装后产品有刺鼻的硫磺味,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三、产品网页标示“特级”,实际产品标签无质量等级,无法确定产品质量等级,故认为商家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处理单位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3月27日接到平台转交的举报单,4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茶陵县涛格食品店进行实地核查并做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实地核查时没有发现该涉案店,附近也没有其他食品店,按照该店注册时留下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店铺经营者。4月14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立案决定,4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反馈,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工作人员到“茶陵县涛格食品店”的登记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店,并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调查,该店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根据相关政策,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无法联系到被诉方,不予立案。
经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人)的举报单之前,已于2022年9月5日、2022年10月19日、2023年2月16日三次对茶陵县涛格食品店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均为该店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并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该店标记经营异常,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该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对该举报件的核查、处理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人)的举报后,通过实地核查发现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涉案店,通过被举报人注册登记时所留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该涉案店经营者。随后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人)的举报件进行了回复。
另据查,申请人(举报人)在“举报内容”中提供了商家发货电话185********,被申请人在4月12日的《现场笔录》中记录的联系电话为156********,且称“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拨打过申请人(举报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被申请人在无法核实涉案店实际经营地的情况下并未采用申请人(举报人)提供的新的线索继续核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处理该举报事项的工作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案后15个工作日之内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做出不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通知了申请人(举报人)。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此时被申请人应当按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人)履行告知义务,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不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