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申请人:陈思沛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茶陵大队,住所地茶陵县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园金孟大道。
单位负责人:王超,大队长。
申请人陈思沛对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茶陵大队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2061600390850)不服,于4月27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4月27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身体低血糖原因停车应急车道,下车到后备箱拿取东西,碰巧遇到高速警察经过,申请人积极配合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检查并陈述了应急停车理由,但执法人员态度粗暴恶劣,说你哪怕身体突发疾病都不可以,为此感到执法人员态度不公,对行政处罚不服。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证据:《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2061600390850)。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行为确实存在。2023年4月27日8时40分许,被申请人巡逻民警驾驶警车经过武深高速470公里往南方向路段时,发现申请人陈思沛驾驶湘AB72C9小型轿车停于应急车道内,经民警现场询问调查,陈思沛陈述因其下车取香烟而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民警告知其高速公路应急车道非紧急情况时禁止停车,其陈述理由不属于紧急情况,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依法对其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上均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二、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对申请人陈思沛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后拍照取证。在处罚前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现场向当事人宣读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及申诉渠道。三、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依据湖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况下应在紧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处二百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性记9分。综上申请人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无据,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理,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7日8时40分许,被申请人执法民警驾驶警车经过武汉-深圳高速公路北往南470km+200m时,发现申请人陈思沛驾驶湘AB72C9小型轿车停于应急车道内。经被申请人执法民警现场询问调查,发现申请人系拿烟而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遂要求其出具行驶证、驾驶证,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出示了执法证件,对申请人现场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后向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2061600390850),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记9分。民警当场对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内容及救济途径进行了宣读,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
本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的;(二)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三)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四)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六)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七)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八)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九)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十)发生故障后不迅速报警的;(十一)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十二)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十三)非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机动车的;(十四)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显示,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在发现申请人的违停行为后,查验了申请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事发时,申请人以下车拿烟、临时停车为由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而该理由明显不属于“紧急情况”。民警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教育,在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向申请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当场向申请人宣读了处罚决定书中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均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上述行为符合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二、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22〕6号)《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 交通管理“一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5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因身体低血糖的原因在应急车道停车,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通过查看执法记录仪录像,申请人在事发现场进行陈述申辩时也未提出是因身体低血糖的原因而违法停车。因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记9分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准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茶陵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2061600390850)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茶陵大队于4月2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2061600390850)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