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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茶政复字第5号)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申请人:李桥琦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桥琦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于4月14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立案。经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4月19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桥琦于3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茶陵县广宇商行销售的德国进口育享宾胶囊为预包装进口三无食品,且上述商品有非法添加的配料成分,请被申请人给予经营违法事实依法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4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不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1.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违法的相关证据。2.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办公经营、营业执照已注销等并不能证明其没有违法行为而免除对其查处的法定职责。3.被举报人为被申请人管辖所在地,此案中有适格的被举报人,真实的地址与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有管辖权,应当符合立案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仅仅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经营地经营及营业执照已注销等原因决定不予立案,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并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打印页1份;2.网购及网购商品等相关证据1套。

被申请人称:在接到举报单后,被申请人及时安排辖区的云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3月30日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在被举报人注册的经营地没有找到茶陵县广宇商行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按照被举报人注册时留下的电话号码与经营者进行了联系,经营者自述已不在茶陵县内经营,案涉“茶陵县广宇商行”的营业执照也已于2023年3月22日注销。后被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进行了核实。被申请人于3月30日将调查情况电话告知了本案申请人李桥琦,并于4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及时的处理,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2.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3.通话记录1份;4.《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1份;5.《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审批表》1份;6.《现场笔记》2份(2023年3月2日、3月30日);7.《登记通知书》((茶陵)登字〔2023〕第1192号)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9日,申请人李桥琦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被举报企业名称为茶陵广宇商行;住所为茶陵县城关镇下东乡光辉村二组;举报问题类型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3月26日在淘宝店铺‘广宇商贸店’购买了商品德国进口育享宾胶囊,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为预包装进口三无食品。该商品内有配料育享宾/玛咖,而该涉案产品配料内为中药材,也未任何中文标签标识。其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卫健委纳入食药同源目录内,也未在新资源食品目录内,而该商品也没有任何境内代理商与厂家信息,也没有药品备案与保健食品备案标识,为非法添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七十五条、九十二条与九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违法经营事实依法行政处罚,公示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与政府官网内。”处理单位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3月29日接到平台转交的举报单,3月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茶陵县光宇商行进行实地核查时未找到该涉案店,按照该店注册时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到店铺经营者,经营者自述已不在茶陵县内经营,案涉“茶陵县广宇商行”的营业执照也已于2023年3月22日注销。后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资料核实到涉案店“茶陵县光宇商行”营业执照确实于2023年3月22日注销。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后致电申请人(举报人)李桥琦将相关情况告知。4月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回复申请人(举报人)“不立案”及理由。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该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人)的举报后,通过实地核查后发现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茶陵县光宇商行”,按照该店注册时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到店铺经营者,经营者自述已不在茶陵县内经营,案涉“茶陵县广宇商行”的营业执照也已于2023年3月22日注销。后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资料核实到涉案店“茶陵县广宇商行”营业执照确实已于2023年3月22日注销。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案后15天之内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做出不立案决定后5日内通过网络平台通知了申请人(举报人),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案件的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被申请人通过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在申请人(举报人)购买案涉商品之前已注销了“茶陵县广宇商行”的营业执照且未在茶陵县经营后,被举报人已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被申请人已无权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事项时程序违法。

又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当将无证经营的线索通报给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虽然移交线索的行政职责不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但本机关本着对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的原则,特此指出此案中被申请人未将无证经营的线索通报给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处理违法,且未按要求将无证经营的线索通报有权处理部门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3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处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事项并将无证经营的线索通报给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