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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茶政复字第4号)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申请人:谷航宇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谷航宇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对湖南省永光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不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月26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本机关于2月26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必洽有机腐乳”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与申请人实际送检检验出的脂肪含量不一致,请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并依法奖励。被申请人于2月8日在平台回复“不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办案,存在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打印页1份;2.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3.网购及网购商品相关证据1套。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谷航宇举报事实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正确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安排辖区虎踞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核实,2023年1月18日该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案涉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重新对产品进行检测并责令改正标签的数据标示值。二、被申请人2月2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后于2月8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回复了申请人。符合处理举报案件的程序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1月18日《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各1份;2.株洲市鸿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2年7月21日)1份;3.《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立案审批表》;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3〕605号);5.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3年2月10日);6.必洽有机腐乳标签(改正后)7.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3年4月13日)。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企业名称为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茶陵县虎踞镇合湖村;举报内容为:申请人在天猫平台购买必洽有机腐乳,腐乳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为4.6/100g,后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结果为脂肪含量23.4g/100g,请调查核实并依法奖励举报人。举报单处理单位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1月1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被举报人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做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被申请人于核查当日下达了《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3〕605号)。2月2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立案决定,其《不立案审批表》中载明“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为:“……执法人员接到该举报单后对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产品确实标注脂肪含量为4.6g/100g,当事人现场提供其经营资质和相关检测报告。该标示值不影响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茶市监责改〔2023〕6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3年2月18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反馈:“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此案由虎踞所两位工作人员办理,经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反馈,反馈内容如下: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23年1月18日10时22分对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标签上确实标注有脂肪含量为4.6g/100g。被投诉人告知工作人员产品检测方式有两种:沥干样本与未沥干样本检测。其公司标注的脂肪含量数据为产品沥干样本检测所得,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东莞市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供,并现场提供了以往标签审核报告,投诉人所检测的数据脂肪含量为23.4g/100g,数据相差较大,应该是检测的方式不一样。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8日电话告知投诉人情况,投诉人表示理解,此案终结。”后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新的“必洽有机腐乳”标签,上显示脂肪含量为15.1g/100g,并标注“以上数据以沥干物计”,该脂肪含量数值与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3年2月10日)中的一致。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该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安排辖区虎踞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023年1月18日该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涉事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重新对产品进行检测并责令改正标签的数据标示值。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工作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填写不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在核查了举报内容后,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3〕605号),并要求被举报人在2月18日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标注营养成分并停止上市销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后续提供了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3年2月10日、2023年4月13日)以及产品条码为6975347360022的“必洽有机腐乳”的标签,标签重新调整了营养成分表各项数据。但被申请人在2月2日即作出了《不立案审批表》,而此时被举报人整改期限尚未到期,且被举报人尚未提供整改到位的证明材料,因此被申请人在2月2日作出《不立案审批表》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另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不立案”的答复中使用了“沥干样本”与“未沥干样本”的说法回复申请人(举报人),而该说法既未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不立案审批表》中出现,也未在被举报人提交的《检验报告》中体现,本机关认为以此说法作为答复申请人(举报人)“不立案”的理由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回复表述不妥,程序违法,但被举报人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人(举报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完成整改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因此已无撤销案涉不立案决定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立案的处理决定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