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申请人:鲁远迪。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鲁远迪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12月1日作出的对其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举报立案或不立案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限期立案处理;3.如因行政复议产生财产损失则主张被申请人作出赔偿。本机关于1月3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对茶陵县涛格食品店存在多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10月16日签收。被申请人于10月25日作出《关于“茶陵县涛格食品店”销售商品时涉嫌违法等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并邮寄送达,12月1日补充回复并送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尽到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材料;2.《关于“茶陵县涛格食品店”销售商品时涉嫌违法等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10月25日、12月1日)两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穷尽职权范围内所有行政执法手段,已积极履职。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1.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投诉之前的2022年9月5日、10月19日,两次对茶陵县涛格食品店的经营状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该涉事店确实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无法联系到营业执照登记的联系人。10月20日,被申请人将茶陵县涛格食品店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10月25日以书面的形式将上述情况通告了申请人(举报人)。因申请人(举报人)对被申请人10月25日的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于12月1日再次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举报人)予以函告。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9月5日、10月19日两次《现场笔录》;2.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查询页打印件;3.邮寄单凭证复印件(10月25日);4.《关于“茶陵县涛格食品店”销售商品时涉嫌违法等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10月25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上“安比特养生阁”网店(营业执照登记为茶陵县涛格食品店)支付10.8元购买涉案熟地黄,签收后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对茶陵县涛格食品店存在多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10月16日(非工作日)签收。被申请人曾于9月5日、10月19日两次对茶陵县涛格食品店的经营状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该涉事店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无法联系到营业执照登记的联系人。10月20日,被申请人将茶陵县涛格食品店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10月25日被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将上述情况邮寄送达了申请人(举报人)。因申请人(举报人)对被申请人10月25日的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又于12月1日再次向申请人(举报人)邮寄了《调查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该投诉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通过两次实地核查,确认了茶陵县涛格食品店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且通过该涉案店注册登记时所留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该涉案店经营者,造成被申请人无法继续调查、取证,也无法核实申请人(举报人)所反映的相关情况。随后,被申请人将该涉案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综上,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案后15天之内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但回复的是《关于“茶陵县涛格食品店”销售商品时涉嫌违法等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而非《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另被申请人在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茶陵县涛格食品店”销售商品时涉嫌违法等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中将茶陵县涛格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间表述错误,被申请人在作出正式行政文书时应做到细致、准确,特此指正。因此,该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能因此而否定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答复申请人,且被举报店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鲁远迪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