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申请人:陈强,男,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强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9月19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2.追究被申请人玩忽职守的责任;3.信息公开,查阅相关办案文书。本机关9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于当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7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茶陵县淑东食品店在快手平台虚假宣传经营普通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证据。被申请人于8月10日作出了不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在核定的经营场所未找到被举报人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无相关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履其职、没有依法办事。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打印页1份;2、8月9日-10日通话记录证明1份;3、网购相关证据1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立案的决定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一、被申请人于8月10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人)陈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茶陵县淑东食品店虚假宣传不立案的决定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8月10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后于当天就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回复了申请人(举报人)陈强。符合处理举报案件的程序规定。三、被申请人已于9月5日将被举报人茶陵县淑东食品店标记经营异常状态,该信息也已在网上公开。四、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人的举报及时认真履职,并依法行政。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7月26日《现场笔录》;2、《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3、《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4、《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5、《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记经营状态审批表》;6、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查询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7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企业名称为茶陵县淑东食品店;住所为茶陵县云阳街道云阳大道饲料厂综合楼1233;举报问题类型为虚假宣传。举报内容为:7月20日在快手主播的“阿甘优选小店”购买了白芸豆黑咖啡,主播宣传有减肥功能,但收到后发现该产品并未标注减肥功效,感觉被骗……(直播中)主播有虚假宣传行为,请依法处罚(被举报人)、依法奖励举报人。举报单处理单位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7月25日接到平台转交的举报单,7月2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龙激昂、周小林对被举报人茶陵县淑东食品店进行实地核查并做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实地核查时没有发现该涉案店,附近也没有其他食品店,按照该店注册时留下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店铺经营者。8月10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反馈:“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此案由云阳所龙激昂、周小林两位工作人员办理,经负责人龙晔同意后上报反馈,反馈内容为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经营场所未找到被举报的商家,通过电话也联系不上商家,2022年8月10日15时28分、15时41分、16时15分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举报人也无法接通。此案终结。”8月30日,被申请人对茶陵县淑东食品店标记经营异常。9月5日,被举报人所经营涉案店的预警信息在网上公示。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该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人)的举报后,通过实地核查后发现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涉案店,且通过被举报人注册登记时所留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该涉案店经营者,因此被申请人无法继续调查、核实到申请人(举报人)所反映的相关情况,随后被申请人将该涉案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综上,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案后15天之内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做出不立案决定后5日内通过网络平台通知了申请人(举报人),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案件的处理在程序方面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8月10日查实茶陵县淑东食品店未在注册经营地经营并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后,在8月30日才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9月5日予以公示,违反了上述规章中相关时限的规定。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人)时,未履行该条规章的告知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的处理存在瑕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