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申请人:刘辉敏,男,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辉敏认为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8日收到其投诉举报信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进行书面回复。本机关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茶陵县帅帅的罗食品店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信后,多次到茶陵县帅帅的罗食品店经营地点进行监控,但一直未发现该店开门营业;9月26日,被申请人对该涉案店做了《现场笔录》,并对该店标记经营状态进行了监控;9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人)刘辉敏;9月30日,被申请人对茶陵县帅帅的罗食品店的经营状态进行异常标记。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8日,申请人的投诉信在被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妥投,投诉信内容如下:被投诉人为茶陵县帅帅的罗食品店(罗帅)。地址为茶陵县云阳街道金山社区老年活动服务中心综合楼2365。投诉诉求为1、要求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不足500元为500元),两项合计503元。2、请予在收到投诉信起法定规定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3、一方拒绝调解请作为举报线索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事实与理由为6月10日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开设于在“拼多多”店铺名为“帅帅零食小店铺”花费3元购买了“芝麻丸”。该产品宣称是无糖食品,但未达到无糖食品的标准。被投诉人捏造事实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致使投诉人上当受骗。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制止和及时处理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9月26日对涉案店做了《现场笔录》并对该店标记经营状态进行了监控;2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人)刘辉敏;30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店的经营状态进行异常标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及送达被申请人的邮件信息材料1份,申请人网购相关证据1份,被申请人对涉案店做的《现场笔录》1份、预警信息查询页打印件1份、涉案店现场照片1份、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证明1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做出答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投诉人)。
一、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的内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履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被投诉人为茶陵县帅帅的罗食品店(罗帅),其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名为“帅帅零食小店铺”,地址为茶陵县云阳街道金山社区老年活动服务中心综合楼2365,属茶陵县辖区内,被申请人作为该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作出答复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查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于7月8日妥投,被申请人于9月26日-30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提出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了核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可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7月8日接到举报投诉信后,于9月26日-3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处理,该行政行为一是未履行受理/立案告知程序,二是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立案核查职能。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法定职责,但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作出的答复、处理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