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茶政复字第06号)

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0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茶陵县公园路,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段**,系申请人陈**邻居。

第三人:谭**,系申请人陈**邻居。  

申请人陈**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公告》不服,于2021年6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公告》、停止执行《公告》。本机关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7月12日依法追加本案利害关系人段**、谭**为第三人,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受让的一厢半三层房屋座落于茶陵县云阳街道锦上文明小区,不动产证号为湘(2020)茶陵县不动产权第0006740号,建于1995年,至今已达26年。因年代久远,致使该房屋存在和出现以下安全隐患:1.三楼楼顶是露天楼板,未建隔热屋,楼板早已裂缝纵横,漏水严重;2.该房屋前墙外上方漏建遮雨檐,雨水顺着前墙外墙面飘流而下,年长月久,致使墙体和窗户受到侵蚀;3.厨房屋顶,年久失修,已出现裂痕,到处漏水。申请人现无力拆旧建新,暂且就上述安全隐患进行以下修缮:1.对三楼楼板和梁进行加固,顺便往前飘了宽约50厘米遮雨檐,并已缩尖子盖瓦。(左右邻居均早已缩尖子盖瓦,所有邻居也早已安装不锈钢遮雨檐);2.把厨房楼顶拆除,改造为现浇楼面。以上修缮均在本人房屋建筑面积之内,属于对保护本人房屋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因为该房屋所在小区是26年前建设的。经查该小区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换言之,之前建设该小区房屋时对遮雨棚没有严格的规划技术标准。因此,申请人的房屋修缮不存在违背建房之时的规划,且修缮行为对左右邻居的房屋安全及左右、前后邻居的采光、通风和日照等没有任何一点影响。另外,云阳街道等各自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令人无所适从。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于2021年5月29日称申请人“建设的厨房工程”违建而责令停建,又于5月31日称申请人“建设的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工程”违建而责令自行拆除。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称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屋顶加建构筑物”,限于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若不自行拆除,将予强制拆除。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据茶规认字[2021]第(49)号《违法建设认定书》作出的《公告》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5月30日向申请人下达了茶云阳监停字(2021)第053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又于2021年5月31日向申请人下达了茶云阳监拆字(2021)第0531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并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救济的途径与时间,而申请人并未在此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及行使其所属权利;2.申请人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从而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依法予以公告,未有违法违程序行为;二、申请人建设的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系违法建筑,属必须强制拆除的建筑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1.申请人建设的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未取得规划审批许可;2.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已对申请人建设的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做出了茶规认字[2021]第(49)号《违法建设认定书》,属于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三、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下达《公告》的行为,以及如果申请人不按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则准备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要求停止执行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综上,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违法建筑应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依法依职进行公告,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是正当合法的,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段**称:一、2021年5月31日云阳街道分别向陈**和邻居段**出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段**收到后第二天对前檐棚子自行予以拆除,而陈**至今未拆除;二、陈**在三楼楼顶用混凝浇灌伸出60cm的屋檐,并以此楼顶加高以及砌出四间房屋的行为,一方面已超出盖雨棚的范畴属于违建,另一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房屋倒塌等其他严重后果,严重影响到邻居正常物权,占用集体空间;三、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和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程序和实体合法;四、该《公告》系告知行为,属于强拆其中一个环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驳回陈**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谭**口头表示放弃第三人的权利,不参与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6日,申请人陈**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证,证号为湘(2020)茶陵县不动产权第0006740号,与宁晓梅共同共有,座落于茶陵县城关镇城西街长岭新村,宗地面积93.4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36.34平方米,层数为3层,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竣工日期为1995年1月1日;2021年5月29日,云阳街道向陈**发出茶云阳监停字(2021)第0529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为“陈**同志(单位):经查实,你(单位)在城西市场锦上文明小区建设的厨房工程,违反了…,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否则我办将移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由茶陵县城市控拆违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2021年5月30日,云阳街道向陈**发出茶云阳监停字(2021)第053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为“陈**同志(单位):经查实,你(单位)在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建设的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工程,违反了…,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否则我办将移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由茶陵县城市控拆违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2021年5月31日,云阳街道向陈**发出茶云阳监拆字(2021)第0531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为“陈**同志(单位):经查实,你(单位)在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地段建设的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工程,违反了…,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6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我办将…移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由茶陵县城市控拆违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2021年5月31日,云阳街道向第三人段**发出茶云阳监拆字(2021)第0531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为“段**同志(单位):经查实,你(单位)在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地段建设的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棚子)工程,违反了…,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6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我办将…移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由茶陵县城市控拆违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2021年6月9日,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茶规认字[2021]第(49)号《违法建设认定书》,违法建设个人为陈**,建设地点为云阳街道办事处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违法建设时间为2021年6月,建成面积、结构、施工单位、土地类别四项未填,违法建设现状为已建好,违法建设事实为:陈**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云阳街道办事处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地段违法在屋顶加建构筑物…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违法建设认定意见为建议依法拆除;2021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张贴了《公告》,内容为:根据“茶规认字[2021]第(49)号违法建设认定书”,陈**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地段建设屋顶加建构筑物事件违反了…责令陈**自即日起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若逾期未拆,茶陵县城管局控违拆违执法大队将依据…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对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2021年6月27日,申请人陈**对被申请人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公告》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7月12日依法追加本案利害关系人段**、谭**为第三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案涉《公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案涉建筑违法建设事实是否清楚;三、案涉《公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公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问题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而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直接下达《公告》,且《公告》的内容已为申请人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如未自行拆除将承担被强制拆除的后果。案涉《公告》名为公告,但实为公告与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决定的合并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二、关于案涉建筑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

云阳街道2021年5月29日向陈**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是责令陈**立即停止建设在城西市场锦上文明小区建设的厨房工程;云阳街道2021年5月30日向陈**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是责令陈**立即停止建设在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建设的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工程;云阳街道2021年5月31日向陈**发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是责令陈**在2021年6月3日前自行拆除在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地段建设的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工程;被申请人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公告》,内容是责令陈**自即日起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自行拆除在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地段建设的屋顶加建构筑物。上述四份文书中有的写“城西市场锦上文明小区”,有的写“城西市场文明锦上小区”,违法建设工程存在三种表述,即厨房工程、三楼前檐悬挑约60公分工程、屋顶加建构筑物,违法地点和基本事实表述不一、混乱不清。案涉《公告》依据的茶规认字[2021]第(49)号《违法建设认定书》对违法建筑物的建成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描述不明,对违法建设的基本事实亦叙述不清。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该案涉建筑违法建设主要事实不清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案涉《公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公告》前未履行催告程序,未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和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也没有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制度设计,城管部门具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职能,但规划违法行为的认定职能仍由规划部门行使,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行为,是城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的基础行为。案涉茶规认字[2021]第(49)号《违法建设认定书》主要事实不清楚;案涉《公告》程序违法。对该案涉茶规认字[2021]第(49)号《违法建设认定书》,申请人虽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与该案关联紧密,如作另案处理,既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决定予以撤销,责令规划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在规划认定重新作出期间,申请人应暂停案涉建筑建设。关于申请人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公告》中“强制拆除”的问题,该“强制拆除”属于《公告》内容,依附《公告》效力,相辅相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公告》;撤销案涉茶规认字[2021]第(49)号《违法建设认定书》,责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