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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茶政复字第05号)

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谭湘林,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反馈内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反馈内容,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茶陵县谭圆圆夜宵城非法制售冷食一案,已由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告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是已责令其及时改正。申请人认为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案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因单纯的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应当给予警告,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同时被申请人调查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店内同时还经营拍黄瓜(咸)、鸭头(卤味)、鸡爪、皮蛋、糖拌西红柿等都属于冷食范围并非被申请人所说的只有凉拌黄瓜(糖)这一种冷食。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行政相对人谭圆圆进行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作了法制宣传;谭圆圆向答辩人作出了书面承诺,承诺:“今后,本店将严格遵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经营食品,不再销售凉拌系列食品”。被申请人认为,行政相对人谭圆圆虽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但其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接受了被申请人的批评教育和警告,并作出了书面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刘*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信息如下:企业名称为茶陵县谭圆圆夜宵城;住所为茶陵县城关镇腊芫街二组;举报问题类型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没有冷食制售许可但其通过美团网销售凉拌黄瓜等冷食,属于非法制售。现将线索转交你局请求你局依法处理,处理完毕后依法给予书面答复及举报奖励;处理单位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反馈:立案告知时间2021-04-28,告知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结案反馈时间2021-04-28,反馈内容为“此投诉由洣水所工作人员陈利明、刘艳辉、曾意辉负责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如下:报请洣水所负责人谭旺明同意后,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28日9时16分致电被举报人了解情况,被举报人告诉工作人员她在网络平台销售的食品除凉拌黄瓜其余的食品都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工作人员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及时改正,被举报人已及时在网上已经撤销了凉拌黄瓜销售,工作人员于9:23致电告知此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此案终结。”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茶陵县谭圆圆夜宵城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未发现美团菜单上有拍黄瓜、鸭头、鸡爪等凉拌菜系列食品,被举报人已在检查前停止销售凉拌菜系列食品。2021年5月11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谭圆圆承诺:今后,本店将严格遵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经营食品,不再销售凉拌菜系列食品”。2021年5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举报人作出的处理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及时告知了申请人,并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了反馈,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向举报人即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对于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的,举报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