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2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申请人:罗**
被申请人: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紫微路,法定代表人:张艳华,主任。
申请人罗**对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的茶云阳监停字[2021]第0228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及2021年3月1日作出的茶云阳监拆字[2021]第0301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不服,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一、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不具备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无效,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而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此其无权作出相关处罚决定,故其作出的上述决定依法无效,依法应予撤销。二、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根本就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具备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其适用上述法律法规
也就错误。三、行政行为要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符合比例原则。即使认定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具备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资格,其也不能一味的进行“一刀切”式的处罚,是否只有采取“拆除”这一处罚形式,需要根据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从申请人的加层行为看,既未对邻居造成影响,也未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明显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也就不需要“一刀切”强令拆除。同时,申请人邻居的房屋层高全部是报少建多,相关职能部门也未下令拆除,由此也足以说明申请人及邻居的加层行为并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甚至可以说丝毫没有影响城市规划,也就没有拆除的必要,而是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这样才能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也符合比例原则。四、在申请人房屋建设过程中,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并未有过任何形式的干预、阻止行为。在申请人建房过程中,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形式的干预、阻止行为,现在加层工程已经完成,如果拆除,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到房屋安全,如果坚持拆除,由于该办事处的明显失职行为,那么其对申请人的相关损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罗**办理了房屋改建的相关手续,其规划红线上,底层建筑占地面积352平方米(长22米、宽16米),建设3+1F(地下一层,地上三层);由于罗**建房地形是洼地,目前已建好一层地下室,路面上房屋后部分已建好四层盖瓦,前部分已建四层平顶未盖瓦,罗**违法超层的建设行为会引起步云街其它正在改建居民的争相效仿,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甚至上访,罗**房屋违法超层,导致该房屋超面积建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给被申请人监管带来压力和责任,我街道依法依规对罗**下达了停建和自行拆除通知书。二、被申请人对罗**下达停建和自行拆除通知书,程序合法,根据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茶政办发(2014)55号文件],关于印发《茶陵县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及私人建房联合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六条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及违法占地行为的巡查和建房矛盾的调处,对违法违章建筑物下达停建和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控拆违大队报告。被申请人对罗**下达停建和限期拆除通知书,符合法规。三、罗**房屋超层,在罗**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红线图上明确标明了建设要求“3+1F(地下一层,地上三层)”,罗**知悉这一规划要求,但未按规划红线图要求建设。综上,罗**的违建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下达的通知书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茶云阳监停字(2021)第0228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和云阳监拆字(2021)第0301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申请人罗**取得涉案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用地面积352平方米,底层建筑占地面积352平方米,层数为3+1F(地下室一层,地上三层),建筑面积为1456平方米。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在巡查辖区私宅建设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罗**案涉建设存在违法超层建设情况。2021年2月28日,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对罗**作出茶云阳监停字[2021]第0228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其中内容为“经查实,你(单位)在步云街1号码头建设的房屋超层工程,违反了……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否则我办将移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由茶陵县城市控拆违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2021年3月1日,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对罗**作出茶云阳监拆字[2021]第0301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其中内容为“经查实,你(单位)在步云街1号码头地段建设的房屋超层工程,违反了……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3月4日前自行拆除,若逾期不拆除……将移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由茶陵县城市控拆违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2021年3月18日,罗**以请求撤销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的茶云阳监停字[2021]第0228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及2021年3月1日作出的茶云阳监拆字[2021]第0301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为由,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书的行为是否有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涉建筑在茶陵县城区范围内,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超层建设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等处置。云阳街道办事处作为茶陵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县人民政府领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辖区内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对相关职能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权限与范围之内。按照《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控违拆违及私人建房联合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茶政办发[2014]55号)中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及违法占地行为的巡查和建房矛盾的调处。在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建设1层以内(含超层)及时发现并于当天下达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违法建设认定书(均由县规划局委托)”等工作职责。从该文件规定可知,云阳街道办事处确实负有辖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及违法占地行为的巡查职能,对发现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行使下达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违法建设认定书的职权需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如无委托,街道办事处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应及时以书面函告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县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采取相当的行政管理措施通知停建或者制止建设。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第二十一条“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的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云阳街道办事处并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亦未举证证明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委托,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茶云阳监停字(2021)第0228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和云阳监拆字(2021)第0301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属于超越法定职权,执法主体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茶云阳监停字(2021)第0228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和云阳监拆字(2021)第0301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