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1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申请人:尹**。
被申请人: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陵园路,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尹**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根据茶规认字[2021]第(01)号违法建设认定书,……若逾期未拆,茶陵县城管局控违拆违执法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四十四条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对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公告不服,于2021年3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案涉公告,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且错误,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服,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案涉公告。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在步云街与十二米街交界处新建私宅之前,已经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建房时后檐悬挑是在申请人尹**的建房红线图范围内,也是在自己房屋的空间范围内及老国土证的面积内,并剩余30公分面积,既未侵占他人土地,又未影响或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更不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和对规划实施存在影响的行为,根本就不属于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及《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的“停止建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和“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范围和法定条件,被申请人存在事实不清和错误的情形。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如来源于他人的无理反映,即前向房屋建设影响后向采光,此依据并未作房屋光照科学鉴定,行政举措法律依据不足。现在新建房屋较比之前的老房屋地面高度下沉三米之多,只会有利于后排住户采光及日常生活,且后背人家自己把围墙改成了正式房屋,反而说前间房屋在围墙内建设不当。实属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行为。第三,被申请人未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同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当享有救济途径及方法和期限,未明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辨权、听证权等相关权利,存在作出决定明显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第四,我县同地段同类情况,甚至更有过者,也未作统一法定要求的停建。综上,被申请人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案涉公告于法于情于理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违法建筑严重影响规划,应当依法强制拆除。(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违法建设。1.违法建设地点: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步云街1号码头;2.违法建设时间:2020年9月份起至今;3.违法建设情形:超面积建设后檐悬挑。(二)影响整体规划,又对他人造成妨碍。城西十二米街与步云街接口附近居民违建占用通道影响采光的报告。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茶规认字[2021]第(01)号违法建设认定书等证据足以佐证。二、被申请人执法程序依法合规,严格正确履职。(一)职能职责。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茶陵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8]17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2.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茶陵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通知(茶政办发[2008]130号);3.中共茶陵县委办公室、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茶办[2019]4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目: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接收并依法査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监管职能,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行使。(二)依法履行了权利义务告知。1.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茶云阳监停字[2020]第0111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2021年1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茶云阳监拆字[2020]第0112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但申请人在限定的2021年1月15日前自行拆除的限期内既未自行拆除,也未提出任何陈述及申辩。2.被申请人接收了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违法建设认定书》,该认定书建议被申请人依法拆除后檐悬挑。3.被申请人依据《违法建设认定书》、相关违建事实、《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于2021年1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公告》对其违法建筑应强制拆除。4.被申请人将《公告》依法张贴于违法建设房屋的醒目位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望复议机关秉公执法、切实维护执法机关的公信力,确保依法行政强制拆除工作有序开展,并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申请人尹**取得涉案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132.68平方米,建设规模117.12平方米,层数为4层,建筑面积为496平方米,用地位置为云阳街道办事处步云街与十二米街交界处;2020年申请人开工建设,2021年1月11日,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了茶云阳监停字[2020]第0111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为“经査实,你(单位)在步云街1号码头建设的房屋二、三层后檐悬挑(1.2米)工程,……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否则,我办将移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由茶陵县城市控拆违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拒签。2021年1月12日,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了茶云阳监拆字[2020]第0112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为“经査实,你(单位)在步云街1号码头地段建设的房屋二、三层后檐悬挑1.2米工程,……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1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我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将移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由茶陵县城市控拆违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拒签。2021年1月18日,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违法建设认定书》(茶规认字[2021]第(01)号),认定意见为“建议依法拆除房屋后檐悬挑部分”。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在建设房屋的醒目位置张贴了案涉《公告》,内容为“根据‘茶规认字[2021]第(01)号违法建设认定书’,尹洪堡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1号码头地段建设后檐悬挑事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事件。……责令尹洪堡自即日起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若逾期未拆,茶陵县城管局控违拆违执法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对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尹**以不服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公告为由,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案涉建筑违法建设事实是否清楚;二、案涉《公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建筑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之规定,案涉茶规认字[2021]第(01)号违法建设认定书中违法建设事实部分载明“尹洪堡违反规划许可,在云阳街道办事处步云街1号码头地段违法建设后檐悬挑……”,该后檐悬挑是否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建设未予载明,认定书对建设物的基本状况描述不明,对违法建设的基本事实亦叙述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该案涉建筑违法建设主要事实不清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案涉《公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第三十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公告》前未履行催告程序,也未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和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制度设计,城管部门具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职能,但规划违法行为的认定职能仍由规划部门行使,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行为,是城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的基础行为。案涉茶规认字[2021]第(01)号违法建设认定书,主要事实不清楚;案涉《公告》程序违法。对案涉茶规认字[2021]第(01)号违法建设认定书,申请人虽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与该案关联紧密,如作另案处理,既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决定予以撤销,责令规划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在规划认定重新作出期间,申请人应暂停案涉建筑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公告》;撤销案涉茶规认字[2021]第(01)号违法建设认定书,责令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