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关于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的调查情况说明》不服,于5月29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调查情况说明》,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经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6月8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实名投诉举报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腐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于5月17日作出《关于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的调查情况说明》。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分类处理职责,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的调查情况说明》1份;2.网购产品实物照片及好评返现卡1份;3.网购相关证据1份;4.拼多多店铺详情页打印件1份;5.《投诉举报书》、邮寄信件封面及邮单详情1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了及时的调查,并依法依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一、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书》后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注册地没有发现“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按照其注册时留下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上,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对投诉举报的事实调查核实和调解。该店已于2023年2月2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5月17日将调查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李某。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案件受理编号、案号、案件结果、执法人姓名、执法证编号及联系方式告知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以投诉举报的形式来为自己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对权利的滥用。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的调查情况说明》1份;2.《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3.《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1份;4.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网上公示打印页1份;5.《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于2023年5月5日在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开设于拼多多平台上的“农家飘香特色店”内购买腐乳一份,花费9.9元,收到货后发现问题一、腐乳配料中含有黄豆,但未依据GB7718第4.4.3.1f提示大豆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二、伴随着腐乳的还有一张好评返现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于5月8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寄出《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5月10日签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5月11日至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店未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同时被申请人发现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已于2023年2月21日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被申请人于5月16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5月17日作出《关于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的调查情况说明》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了申请人李某。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达的《投诉举报书》中所反映问题包含“一、腐乳配料中含有黄豆,但未依据GB7718第4.4.3.1f提示大豆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二、伴随着腐乳的还有一张好评返现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申请人的该反映件既有投诉事项,又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应按规定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通过实地核查发现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涉案店,且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后,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茶陵县决赛破食品店的调查情况说明》,内容包含“因无法联系到被诉方,无法核实与调解,不予立案”。该《调查情况说明》仅对举报事项进行了不予立案的告知,未对于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进行告知,且未履行上述第二十九条的告知义务,程序不合法。但根据实际情况,已没有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件的必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某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