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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茶政复字第12号)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申请人:株洲世纪星实验学校,住所: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

法定代表人:肖建玲

被申请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地址: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公园路06号。

法定代表人:段秋文,该局局长。

申请人株洲世纪星实验学校对被申请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6月7日对其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茶人社监理字〔2023〕1号,以下简称《行处理决定书》)不服,于6月26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判令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机关于6月26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茶人社监罚字〔2023〕2号)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员工梅*萍于2020年9月1日入职,并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梅*萍每月工资为2950元。梅*萍于2022年11月10日向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人同意其于2023年1月寒假解假离职,因疫情影响2023年1月1日至7日放假后,寒假解假。梅*萍实际于2022年12月31日离职。当2023年2月发放教师元月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梅*萍要求发给2023年1月一个月工资2950元,申请人只同意发2023年1月1日—7日7天的工资725.67元。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收到茶人社监令字〔2023〕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于6月15日发给梅*萍725.67元,其中代扣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399.56元,实发326元。申请人认为梅*萍于2022年12月31日已离职,出于人文关怀,学校加发了放寒假前7天的工资,已提现学校宽怀,而被申请人认定拖欠员工梅*萍工资2950元,实际与事实不符。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茶人社监理字〔2023〕1号)程序不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茶人社监令字〔2023〕8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茶人社监理告字〔2023〕2号),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茶人社监理字〔2023〕1号),没有给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程序不合法。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全面核查本案基本事实,以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株洲世纪星实验学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2.教师聘用合同、梅*萍辞职申请书、辞职报批表、离职程序单各1分;3.本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令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各1份;4.收到行政文书时视频截频页打印件1份;5. 梅*萍补发工资表、银行回执单。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茶陵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权对本案依法查处。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茶人社监理字〔2023〕1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决定。1.申请人与梅*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梅*萍亦提供了劳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2.被申请人接受梅*萍投诉后,依法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申请人接受调查并提供涉及梅*萍投诉事宜相关材料,但其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证实已经支付工资或未拖欠工资等相关材料。因此,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支付梅*萍工资2950元。3.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茶人社监令字〔2023〕8号)并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4.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等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理之前,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处理的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拟处理内容,并依法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但申请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综上所述,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诉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认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1份;2.投诉人梅*萍提供的证据材料1套;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1份;4.本案《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株洲世纪星实验学校员工梅*萍于2023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申请人拖欠其工资2950元,被申请人于3月29日立案并于同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茶人社监询字〔2023〕3号),该文书于3月30日以EMS寄出(邮单号:1251608399578,网上查询显示“3月31日已签收,他人代收:家人,世纪星”)。被申请人在上述询问书中要求申请人于4月5日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并携带如下资料到茶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调查: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职工名册;4.梅*萍的入职登记表;5.2020年9月份至2023年1月份工资表及支付凭证;6.2020年9月份至2023年1月份考勤记录;7.梅*萍的劳动合同;……10.关于梅*萍投诉的书面情况说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未提交任何材料。被申请人于4月1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茶人社监令字〔2023〕8号),该文书于4月17日以EMS寄出(邮单号:1259387134678,网上查询显示“4月17日已签收,他人代收:家人,世纪星”),文书内容包括“限期改正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梅*萍反映拖欠工资2950元、涉及1人事项进行核实并整改到位,同时,限期内将整改资料及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到茶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请你单位认真执行上述限期改正指令,逾期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将依据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申请人主张其于6月8日才收到该份文书,因此未能及时提交整改资料。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茶人社监理告字〔2023〕2号),该文书于5月25日以EMS寄出(邮单号:1280620579078,网上查询显示“5月25日已签收,他人代收:家人,世纪星”),文书内容包括“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梅*萍2950元工资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工作牌、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梅*萍工资(含50%的赔偿金):肆仟肆佰贰拾伍元整(¥4425.00)。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主张其于6月8日才收到该份文书,因此未能及时提交陈述或申辩意见。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茶人社监理字〔2023〕1号),该文书于6月8日以EMS寄出(邮单号:1288508240778,网上查询显示“6月8日已签收,他人代收:家人,世纪星”),其中内容包括“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梅*萍2950元工资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工作牌、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梅*萍工资(含50%的赔偿金):肆仟肆佰贰拾伍元整(¥4425.00)。”6月15日申请人经长沙银行发放给梅*萍的326元(扣除社保后)到账。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茶人社监询字〔2023〕3号)后,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4月13日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茶人社监令字〔2023〕8号)后,申请人未报送整改资料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提出,因申请人逾期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的规定,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2950元”直接进行认定。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茶人社监理字〔2023〕1号)中并未列明上述条款,缺乏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的理由和依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的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于6月8日才收到本案《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而被申请人6月7日即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此行政行为剥夺了申请人改正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因而主张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一百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文书:(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四)公告送达。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第七条第一款“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的规定,行政文书应当优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邮件的,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邮件的,即为送达。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直接送达涉案行政文书有困难,采取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但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而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在没有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直接以“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东阳街世纪星实验学校”作为邮寄送达地址,不符合前述法条的规定。涉案邮件虽查询显示“已签收,他人代收:家人,世纪星”,但被申请人未提供签收邮件的回执,签收人的身份情况不明,该签收人是否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否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均无法确定。而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寄件后向申请人核实过其是否已收到邮件。因此,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已于邮件网络查询显示的日期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保障申请人的相关权利,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不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该行政行为的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茶人社监理字〔2023〕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