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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茶政复字第9号)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申请人:肖赵香

被申请人:茶陵县公安局

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茶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肖赵香对茶陵县公安局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3号《茶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并没有用手机砸谭*苗的头部;现场视频、谭*苗病历CT检查可以证实。2.谭*苗右颜部软组织肿胀实属天生。(1)2023年4月14日没有打架之前的现场视频就可以看到谭*苗右颧部明显肿胀:(2)在拘留所内,谭*苗亲口向肖赵香及其他同拘人员承认自己右颧部肿胀是天生的;(3)2023年4月28日早上拘留所干部查房时问谭*苗右颧部肿胀是打的吗?谭*苗回答是天生的,说她从来没有说过右颧部肿胀是打架打的。3.殴打一般是指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此次冲突并没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情节特别轻微的,不构成殴打罪。4.公民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并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的权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由被处罚人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申请人在拘留所值班室看到裁决书和决定书之后提出反对,不肯签字,申请复议,派出所民警说“不签字也要拘”。综上所述,下东派出所偏离事实,虚构、捏造、夸大谭*苗伤情,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统一物业公司,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茶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3号)1份;2.谭*苗病例及入院记录各1份;3.视频截图2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符合案件客观实际的。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并于当日进行案件受理,同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被申请人除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外,还收集了尹*兵、雷*辉等证人的言词证据,调取了案发现场打架视频资料,双方当事人的病历资料等,查明了案件事实。整个办案过程被申请人客观、全面的收集了证据,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申请人肖赵香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肖赵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肖赵香作出的行处罚决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南浦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株洲统一物业公司因为物业交接问题多次发生矛盾,4月14日上午,双方又一次发生矛盾,业主委员会主任肖赵香、业主陈*红与原物业株洲统一物业公司员工谭*苗发生争吵并打架,肖赵香、陈*红用手打了谭*苗,肖赵香还用手机砸了谭*苗的头部,谭*苗在此过程中被打受伤,对申请人肖赵香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案发后申请人肖赵香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殴打谭*苗的事实,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答复人对申请人肖赵香殴打他人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并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的权利,这不是事实。被申请人于4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3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了法律救济途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及其释义,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被拘留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且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申请人直至2023年5月18日才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中请,此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何来被申请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并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的权利一说。综上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3号《茶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予以维持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各1份;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3号、0296号、0294号)各1份;3.行政处罚审批表3份;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份;5.《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3份;6.《行政拘留执行回执》3份;7.《到案经过》3份;8.办案民警对肖赵香(4月17日、4月27日)、陈*红(4月19日、4月28日)、谭*苗(4月17日、4月27日)、尹*兵(4月19日)、雷*辉(4月20日)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共8套;9.谭*苗的病历资料、陈*红的医院诊断书各1份;10.案发现场发生打架视频资料及说明各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份,茶陵县统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茶陵县南浦御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南浦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另行聘请了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茶陵县统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场,在交接过程中,茶陵县统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浦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纠纷。4月14日上午11时许,南浦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一些业主要求茶陵县统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搬离物业办公室,双方发生争吵。南浦御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肖赵香拿出手机拍照、录像,并指责茶陵县统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纳谭*苗经常惹事。谭*苗气冲冲走到肖赵香、陈*红(南浦御园小区业主)面前,用手指着肖、陈申辩,手指头触碰到陈*红的脸部,陈*红用手把谭*苗的手打开,之后谭*苗和陈*红互相抓对方的手。南浦御园小区的部分业主见状一起涌过去,双方人员发生身体接触,茶陵县统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段*利随即护着谭*苗后退,一直退到墙边,之后段军利被一男性业主拉开,肖赵香、陈*红等业主用手殴打谭*苗,肖赵香有持手机击打谭*苗的动作,谭*苗用手脚还击,谭*苗倒地后仍用脚踢向多位业主还击,双方互殴历时40秒左右。申请人肖赵香拨打电话报警,茶陵县公安局下东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受案文号为茶公(下)受案字〔2023〕0483号,并于4月14日向肖赵香出示了受案回执。

事后,参与斗殴的陈*红、谭*苗就医进行了相关检查。谭*苗疾病诊断书记载出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陈*红的疾病诊断书记载出院诊断为,1.左侧卵巢囊肿破裂;2.右前臂软组织损伤;3.腹部软组织损伤。4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肖赵香作出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内容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南浦御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肖赵香、业主陈*红因为物业交接一事与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谭*苗发生争吵并打架。打架过程中肖赵香用手打了谭*苗的身体,并用手机砸了谭*苗的头部,导致谭*苗右颧部软组织肿胀、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2023年4月27日,肖赵香主动到下东中心派出所如实陈述了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肖赵香行政拘留五日。同日,被申请人对谭*苗作出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内容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谭*苗因为南浦御园小区物业交接一事与业主委员会成员肖赵香、业主陈*红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殴打,谭*苗在打架过程中将用手对肖赵香和陈*红的身体进行拍打,导致肖赵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陈*红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用脚对陈*红进行踢打,导致腹部软组织挫伤。2023年4月27日,谭*苗主动到下东中心派出所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谭*苗行政拘留三日。4月28日,被申请人对陈*红作出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内容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南浦御园业主陈*红、业主委员会主任肖赵香因为物业交接一事与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谭*苗发生争吵并打架。打架过程中陈*红用手打了谭*苗的身体,导致谭*苗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2023年4月28日,陈*红主动到下东中心派出所如实陈述了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陈*红行政拘留五日。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3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中,根据茶陵县中医院4月14日出具的谭*苗的入院记录记载的现病史:患者于今日10点左右被人打伤,当即出现头部、颜面部、……疼痛,头晕……行ct检查示:右颧部软组织肿胀……急诊以“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收入院。现症见:头部、颜面部……疼痛,活动可,伴有头晕……专科检查:颜面部稍肿胀,轻度压痛……等检查结果可证实谭*苗头面部在争执过程中确实遭受过打击。又根据陈*红、谭*苗、尹*兵、雷*军等人的询问笔录,均证实肖赵香、陈*红、谭*苗三人参与了本次的打架纠纷,另有谭*苗、尹*兵两人在笔录中都明确陈述了申请人曾持手机击打谭*苗,视频资料中也可见申请人肖赵香做出过持手机击打的动作,结合以上证据,被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谭*苗右颧部软组织肿胀是因申请人肖赵香和案外人陈*红侵害所导致。申请人主张谭*苗右颧部软组织肿胀是天生的,根据现场视频显示,该情况也属客观事实,但不排除打架前和打架后肿胀的程度有差异,根据上述诊断报告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

二、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22〕6号)《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和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情节进行裁量处罚符合上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定。

三、该行政处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对该案依法受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通过负责人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完整,拘留执行程序合法,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均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保障申请人行政复议和申请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茶陵县公安局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茶公(下)决字〔2023〕第02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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