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茶政复字第23号
申请人:刘X娥,女
委托代理人:刘文斯,男
被申请人: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茶陵县农业农村局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履职查处玳溪村村民刘X强建房一事。经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10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玳溪村村民刘X强建房所占地块为申请人刘X娥承包经营地,且该地块属于耕地,不应用于建房。申请人曾就此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对刘X强违法建房一事进行查处,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因此申请人向茶陵县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对刘X强违规建房一事进行查处。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刘X强“占用耕地建房”照片;2.1999年2月刘X学(申请人丈夫)与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所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刘X学银行存折;4.同村村民陈XX证人证言;5.同村村民刘X生证人证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茶陵县自然资源局《线索移交函》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当地村组干部到达现场后,并没有发现违规建房问题,被举报人(刘X强)在建房时已办理了相关建房手续。
经审理查明:1995年前后,因申请人刘X娥家家禽经常进入家门前一块田地(即本案所涉地块,当时的承包人为玳溪村三组的刘X仔)内吃谷子,因而引发矛盾。后经玳溪村第六村民小组与玳溪村第三村民小组协调,申请人将“亭子坎下爱仔”承包经营地与刘X仔在申请人家门口的承包经营地(即本案所涉地块)进行了调换种植。1999年2月,申请人与玳溪村六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所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未记载案涉地块。
另查明,玳溪村第六村民小组按照人口增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3年一小调整,该地区属土地重金属超标严格管控区,禁止种植常规水稻,因此村组对承包经营地只确权不确地,由组里统一调配流转。目前申请人家符合参与分配承包经营地条件的仅有刘X娥1人。组里按照全组田土面积除以全组人口数平均分配土地承包面积及经营权收益,刘X娥分得1亩多田土,与组里其他农户标准一致。刘X娥每年从组里无差别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玳溪村村委会及玳溪村第六组组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刘X娥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领取记录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虽然曾经在1995年前后与他人有过换地种植的行为,但在1999年与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所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并未对案涉地块进行确权,因此,换地只能证明申请人当年获得过案涉地块使用的权利,而并未取得过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取得本案案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相关投诉举报要求履职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申请人与投诉举报、要求履职等事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且村组保障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经营权收益。
如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存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X娥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