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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不服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案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2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15号

申请人:谭XX

被申请人:茶陵县交通运输局,地址:茶陵县犀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钲,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盼,茶陵县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申请人谭XX认为被申请人茶陵县交通运输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4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湖南省茶陵县枣市镇XX村。现申请人的房屋周围正在进行“湖南省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项目(茶陵段)”建设,但施工方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来保障安全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和震动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申请人的房屋已经因施工震动而严重开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家人的居住安全及正常生活。然而,针对施工单位的上述施工行为,申请人在施工现场并未见到施工许可等相关公示文件。申请人认为,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违法,如施工方继续在未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施工活动,申请人的房屋随时有被震毁甚至坍塌的可能。申请人遂于2025年1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及附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茶陵县枣市镇XX村房屋附近的“湖南省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项目(茶陵段)”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材料,至今未履行查处职责,更未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在未领取及公示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案涉项目并不具备应当满足的施工条件,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强行进行施工作业明显违法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有对案涉土地内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在收到查处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签收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材料,而至今被申请人始终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且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关于调查结果的回复,被申请人这一行为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茶陵县枣市镇XX村房屋附近的茶常高速项目(茶陵段)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经查,申请人以邮政快递形式寄出申请,信件无人签收,已遗失。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茶常高速项目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被申请人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已于4月23日将此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查处申请书》,经邮政官网查询显示“2025年1月22日 17:36 株洲市,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同事,交通局】……”但被申请人声称并未收到该份邮件。

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周边正在进行的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震动影响了申请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且导致房屋开裂等情况;另申请人在施工现场并未见到施工许可等相关公示文件,因此寄出查处申请书举报该情况。被申请人在4月11日收到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通知书》后,于4月23日作出《关于申请对茶常高速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回复》,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茶常高速项目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被申请人无管辖权。被申请人于4月24日将该回复寄往申请人处,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该回复。

另查明:1.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茶陵县营业部出具证明称,该公司因1月22日临近春节,包裹量多,派件员在派件过程中因疏忽将单号为126869798XXXX的EMS邮件误投到其他单位,被申请人并没有收到此份邮件。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官方网址:https://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tzgg/202102/t20210225_14611166.html)中第35项为“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责任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

以上事实有查处申请书、关于申请对茶常高速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回复、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ems邮寄单、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茶陵县营业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除应当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本案中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项目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之列,并明确该项目的责任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之规定,本案申请人认为公路建设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向被申请人检举投诉,被申请人有回复申请人的职责和义务。但被申请人因投递机构的失误并未收到该份邮件。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府于2025年4月11日发出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通知书》后知悉此事,于4月24日回复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谭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