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1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7号
申请人:陈X林
被申请人:茶陵县公安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局长
申请人陈X林不服被申请人茶陵县公安局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界)决字〔2025〕第0200号),于2025年2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变更为罚款500元。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陈X华侵占组里公共晒谷坪建围墙一事发生争执后打架。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因此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作罚款500元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界)决字〔2025〕第020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当维持该行政行为。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X林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职权。2.申请人具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4.被申请人根据程序规定依法对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X林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6日15时许,申请人陈X林报警称:在界首XX村10组,其与人发生争执。界首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经民警了解及调查核实,当日,在界首镇XX村10组陈X华家前坪,申请人与陈X华因申请人拆除其占用组里晒谷坪并用砖头垒起围墙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申请人用拳头打了陈X华的肩部及腰间位置,导致陈X华肩部位置疼痛。陈X华用拳头打了申请人的头部、肩部以及背部,导致申请人后脑勺处有流血、肩部位置肿痛及嘴角位置流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具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于2025年2月25日对陈X林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界)决字〔2025〕第0200号)。
另查明,茶陵县界首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31日对陈X华在XX村10组地段建设的违建工程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村规(通)字第11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及接报案回执、陈X林、陈X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打架视频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界)决字〔2025〕第02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村规(通)字第11号〕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之规定,对于乡镇违法建设的拆除应由有权部门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因陈X华占用XX村10组地段建设围墙一事,带领组民前往陈X华家建的围墙处直接进行拆除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后又发展到与陈X华及其家人发生口角并升级为打架。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可以证实申请人与陈X华有打架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茶陵县公安局作出的茶公(界)决字〔2025〕第0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