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1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8号
申请人:陈X华
被申请人:茶陵县公安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局长
申请人陈X华不服被申请人茶陵县公安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界)决字〔2025〕第0199号),于2025年2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重新调查审理此事件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缓执行拘留处罚。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的处罚明显不合理、不公平,难以服众,不能接受。2、本次打架是陈X林因个人私怨、蛊惑、胁迫其他群众闹事打击我,我为保护好自己的私人财产安全做出应有反应和合理的措施。3、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没有建立在事实基础上,伤情描述不客观。4、本次打架是陈X林挑衅在先,破坏我私人财产在先,应负主要责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界)决字〔2025〕第019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当维持该行政行为。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X华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3.申请人具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5.被申请人根据程序规定依法对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2025年1月26日15时许,陈X林报警称:在界首XX村10组,其与人发生争执。接警后被申请人民警赶至现场。经调查核实,2025年1月26日15时许,在界首镇XX村10组陈X华家前坪,陈X林与申请人因陈X林拆除申请人占用组里晒谷坪并用砖头垒起围墙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申请人用拳头打了陈X林的头部、肩部以及背部,导致陈X林后脑勺处有流血、肩部位置肿痛及嘴角位置流血。茶陵县公安局认为申请人具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于2025年2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界)决字〔2025〕第0199号)。
另查明:1.茶陵县界首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31日对申请人陈X华在XX村10组地段建设的违建工程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村规(通)字第11号〕。2.陈X林为1959年9月4日出生,已满60周岁。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及接报案回执、陈X林、陈X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打架视频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界)决字〔2025〕第0199号)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陈X华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陈X林非因个人恩怨进行闹事打击,根据视频资料可知陈X林只拆除垒起围墙的砖头,并无毁损申请人私人合法财产的故意。同时申请人具有殴打陈X林的违法行为,且陈X林年龄已满60周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茶陵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界)决字〔2025〕第019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