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1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9号
申请人:茶陵县高陇镇祖安村XX组
代表人:李XX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陶德宇,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茶陵县公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春华,茶陵县自然资源局法规和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
申请人茶陵县高陇镇祖安村XX组认为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3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该案进行查处。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请求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侵占申请人农田建设高压电塔的行为进行查处,拆除案涉地块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赔偿申请人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邮寄信息显示,2025年1月6日,查处申请由被申请人签收,但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不予理睬,属于行政不作为。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府提起复议,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转交相关股室调查核实,1月6日相关股室联合高陇自然资源所赶赴现场,查阅和调取有关资料,经核实该高压电塔用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于2025年3月26日给申请人予以回复。
二、高压电塔建设不需要征地手续。根据2024年4月2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项目选址选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简称条例)中第十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求不合理,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敬请贵府依法动员申请人撤回复议请求或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在茶陵县高陇镇建设110kv变电站35kv配套送出工程高压电塔时,在没有提供任何施工许可、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工期紧为由侵占申请人农田、强行施工,给村民生活、安全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侵占申请人土地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26日作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高陇镇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茶自然资信〔2025〕29号)。被申请人于3月28日将上述回复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31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高陇镇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顺丰速运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自然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行政机关涉及申请其履行保护合法权益的,其一般履行期限为60天。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3月26日作出答复,已超过两个月的履职期限,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