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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不服茶陵县市监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3号

 

申请人:石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湘辉,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石X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不立案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内容为投诉举报茶陵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糯米+粘米苏子500g”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作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经查询,被投诉举报人茶陵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食品分装资质,亦不能进行食品分装,属非法经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没有违法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履行法定的核查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履行法定的核查义务,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称:1.茶陵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明确登记了食品销售。所谓的食品销售肯定包括销售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以及分装食品。2.被投诉举报人茶陵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未发现存在违法之处。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提供了该产品生产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责任。被投诉举报人在该散装“糯米+粘米苏子”的产品外包装上已注明了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销售散装食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茶陵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所销售食品之行为无违法之处,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石XX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出的《投诉举报函》,11月4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11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茶陵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中,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其《营业执照》中记载“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记载“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被申请人在核查后认为,案涉商品由湖南省XX糯米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投诉举报人购入后将其分装为1公斤一袋进行销售,因此案涉商品是散装食品,且分装后的商品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销售散装食品的相关规定。核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其他违法行为。11月8日15时33分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意图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要求以其他方式告知。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邮寄至申请人处。

另查明,案涉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品名、净含量、配料、产地、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储存方式、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湖南省XX糯米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株洲市鸿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案涉商品的检验报告、进货单、现场核查照片、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邮寄单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告知、调查核实、不立案告知等义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石XX所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