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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不服茶陵县人社局行政行为案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孙苏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茶陵县公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段秋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刘XX不服被申请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故于1月16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不作出工伤认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申请人受伤害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湖南云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阳保安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茶陵县中医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博爱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有头部严重受伤、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多处严重伤。本次事故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株公交证字〔2024〕第05000067号《事故证明》,认定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无法判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即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6月5日出具〔2024〕湘工伤补字9856号《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所在的云阳保安公司补正材料,随后申请人及云阳保安公司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正材料。但被申请人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第二条:“《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材料为依据”为由,于2024年11月25日出具《依法分类复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在交通事故中非主要责任的证据材料。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明确表示无法划分责任,因此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停滞。申请人认为:1.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应当由被申请人根据审核需要对涉案事故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进而认定本次事故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而非一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且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云阳保安公司已经提交充足材料证明这一点,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系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依法分类复意见书》是对上述《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做出的法律依据进行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作出上述两份文书内容及程序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申请人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法确定具体事故责任的交通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划分要由被申请人承担进一步调查核实责任的这一观点,显然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就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的株公交证字〔2024〕第05000067号事故证明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以交通事故侵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通过生效的裁判文书明确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的事实,以便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作出工伤认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湖南云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员。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湖南云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6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在审查其提交的材料后于同日作出《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2024〕湘工伤补字9856号)。该补正通知内容包括:“经审查,你(单位)提交刘XX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要补正以下第(二、五、六、八)项材料……(二)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或受伤害经过的证明……(五)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六)首诊病历、住院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八)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湖南云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6月5日签收了该补正通知。10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工伤认定申请的补正材料,包括:《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证明》(株公交证字〔2024〕第05000067号)、《劳动合同书》、茶陵县解放学校出具的《证明》、湖口镇白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病历资料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补正提交的《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证明》并未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无法证明申请人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伤害,因此该案材料依然不完整。被申请人于10月30日下午前往湖南云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口头告知其负责人该工伤认定案件的补正材料不完整,还需继续补正《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中的第(八)项内容。此次口头告知全程由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亦主动出示了执法证件。

另《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证明》(株公交证字〔2024〕第05000067号)中载明:“根据已得到的证据材料,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无法判定。”

以上事实有《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2024〕湘工伤补字9856号)、中国邮政EMS邮单(单号:1394190634620)、《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证明》(株公交证字〔2024〕第05000067号)、被申请人现场口头告知的视频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2024〕湘工伤补字9856号)是否符合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该项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首次接收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要补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符合上述规定。

二、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提交的补正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点“《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证明》(株公交证字〔2024〕第05000067号)材料没有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亦未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来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材料的要求,被申请人已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继续补正材料。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15日内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并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被申请人)才应当决定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申请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当日即一次性书面告知了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但申请人之后补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材料提交并不完整,因此被申请人至工伤认定申请人处现场口头告知其需要继续补正材料,至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关行政职能。该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依然在补正材料的阶段,尚未达到上述规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被申请人)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条件。

另,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都只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均未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期限,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不完整依规定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不影响或减损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利,申请人有继续补正材料的权利。

综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