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3-1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61号
申请人:石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湘辉,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石X海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进行告知不服,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做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10月27日收签收,但其至今仍未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于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1. 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商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后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自接到投诉人石XX的投诉,及时履行了相关行政职责,并将执法成果和处理结果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投诉举报人石XX。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石X海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出的《投诉举报函》,并于11月8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茶陵县宏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违法行为。11月8日15时33分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电话中被申请人明确告知该通电话的目的是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但申请人以要求其他方式告知为由拒绝了被申请人的告知。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邮寄至申请人处。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宏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茶陵县宏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湖南省XX糯米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湖南省XX糯米粉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株洲市鸿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案涉商品的检验报告、进货单、现场核查照片、11月8日电话录音、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邮寄单等予以证实。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核实的职责后及时的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履行了告知义务,而申请人在明知是被申请人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拒绝了被申请人的告知,并不能否定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石X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