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3-0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60号
申请人:曹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毅,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洣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曹X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不服,于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在“湖南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到其生产销售的“绿茶”涉嫌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依法通过全国12315app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1.涉案产品所使用执行标准为GB/T14456.1,其中未规定可以标注质量等级,涉案商户标注质量等级行为违反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案涉商家认定等级的质检人员为生产公司人员,不具备法律效应,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程序存在明显错误;3.被申请人回复内容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听证。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曹XX非法定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案涉销售商湖南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行为明显系拟通过职业打假方式、手段来实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截至 2024年11月20日止,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共投诉106次、举报1505次。2.案涉销售商湖南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无违法之处。3.湖南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申请人的产品未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未造成申请人身体受损。4.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之后,尽职尽责,积极开展执法活动,并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回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企业名称:湖南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茶陵县XX镇。举报问题类型: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内容:本人因生活需求购买该产品,到货后发现商品所使用执行标准为GB/T14456.1绿茶国家标准。经查询得知,该标准未对茶叶规定质量等级,该产品却标注质量等级为二级,此虚标质量等级的行为违反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处理单位: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1月18日对被举报人湖南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11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
被举报人湖南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核查中提供了两份不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两份报告均显示案涉商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11月1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1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核查结果及不立案决定对举报人(申请人)做了回复,以上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被举报人在核查中提供了两份不同检验检测公司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两份报告均显示案涉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本机关认为,GB/T1445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中虽未明确划分绿茶产品的质量等级,但在其第4.1感官要求部分,要求“各品名、规格、等级的产品应符合其产品标准”,且GB/T1445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绿茶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中对绿茶等级作了明确的划分,从该内容可以看出,在茶叶外包装上标注质量等级有执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编号:1430224002024111682927988)。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