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3-0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54号
申请人:邱XX
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茶陵县炎帝路
法定代表人:唐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铁光,茶陵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副股长
申请人邱XX认为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故于2024年11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依法公开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茶陵县桃坑乡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2007年茶陵县洮水水库项目建设,上述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的批复;2.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3.征地公告;4.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证明材料;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收支明细。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该申请,但至今未给申请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未予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属严重违法。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10月份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股室进行答复,由于该项目间隔17年,时间较长复杂,中途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申请人,并解释说明情况,在我局依法依规职权范围内的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法依规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确实,请贵府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的批复;2.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3.征地公告;4.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证明材料;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收支明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邱XX申请公开洮水水库项目征收信息的回复》,主要内容为:“2009年,洮水水库建设项目用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洮水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9〕733号),批准建设用地1597.5873公顷,该项目己全面完成征地拆迁,并按照当时的补偿标准补偿到位,因建水库涉及的住户全部纳入移民范围而安置到位”,同时提供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国土资源部关于洮水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9〕733号)、《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三份资料。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将上述回复及材料寄出,申请人于11月20日收到。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邱XX申请公开洮水水库项目征收信息的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是否依法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作出相应答复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1月19日对该申请进行了答复,明显超出了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因此,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