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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不服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3-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56号

 

申请人:方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局长         

申请人方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6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不服,于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本机关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的程序,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在淘宝平台“众和堂滋补品店”购买了西洋参,商家快递单预留电话13005264750。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案涉商品有重大药品安全隐患,因此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8月6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理由是工作人员到“茶陵县集X轩食品店"的登记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店,并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实名举报的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不充分、全面;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主张的工作人员到“茶陵县集X轩食品店”的登记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店,并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等理由,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亦不属于该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情形。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未对辖区内所属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暴露出典型的不担当和不作为的形式主义作风。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方X非法定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明显系拟通过职业打假方式、手段来实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方X以购买的西洋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由,投诉了茶陵县集X轩食品店(《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224002024071784064220)。该举报单显示“举报人信息自平台开通以来,该消费者共投诉6次,举报1644次”。如果申请人方X确实系普通的消费者,其投诉举报的次数能有如此之多吗?2.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之后,及时到茶陵县集X轩食品店的登记场所进行查勘。查勘的结果是该店名义上进行了登记,而实际上未查到经营场所和实际经营管理人;申请人所提供的电话也无法联系上。据此,本举报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了申请人,引导其到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和销售商品发运地举报维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之后,尽职尽责,积极开展执法活动,并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回复。据此,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方X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企业名称:茶陵县集X轩食品店;住所:茶陵县云阳街道云盘社区三角坪青春商场综合楼2117。举报问题类型: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举报内容:本人于2024年7月4日购买淘宝平台网店的西洋参,商家电话:13005264750。1.产品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形;2.产品未标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3.打开包装有刺鼻的硫磺味和酸味;4.怀疑案涉商品以次充好;5.案涉商品经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检测,测出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请求对有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情形进行认真查处,将处理过程、结果和相关的药品证明材料回复。处理单位: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8月2日对被举报人茶陵县集X轩食品店进行实地核查,没有发现该涉案店且无法联系到店铺经营者,而后发现该店已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于8月5日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8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不立案原因:工作人员到“茶陵县集X轩食品店”的登记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店,并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致电举报人提供的商家电话,其不是“茶陵县集X轩食品店”的经营者。经调查,该店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涉案店铺未在我局辖区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对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店铺违法线索无法查实,不予立案。建议举报人向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货物始发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另查明,被举报人茶陵县集X轩食品店因停止经营已于2024年8月8日注销。申请人提供的13005264750号码归属地为广东揭阳。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页打印件等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无法证实被举报人在茶陵县范围内经营,无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因此告知不予受理,并建议举报人(申请人)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货物始发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核实被举报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后,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编号:143022400202407178406422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