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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不服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0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45号

申请人:金XX

被申请人:茶陵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苏钲,局长

申请人金XX不服被申请人茶陵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其作出的湘茶交处罚决定〔2024〕4063号《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9月26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并退回已缴纳的1万元罚款。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驾驶自有的赣D8XXX5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深圳市准备接在深圳务工的女儿回老家过中秋节,同乘的有3人(均是朋友及其小孩)。车辆行驶到泉南高速入口处(光明收费站)取卡时,被交通局的人(没有表明身份和出示执法证件)突然窜出、拦车、逼停,要求出示行驶证,驾驶证,随即扣缴车辆。他们认为车上坐了3人属非法营运,申请人当时说明车上三人系朋友关系,搭顺风车去东莞市,但他们不听申辩,横蛮无理,当即决定要申请人缴罚款10000元。申请人家里病人要随时用车,为避免长期扣车,只好去银行缴了10000元罚款(详见缴款书)。对于该局工作人员的行为,申请人认为完全违反执法程序,属违法执法。1.无视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听任何解释并分析。2.未对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并有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必须听证。3.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使申请人不知具体事项和法律程序及维权途径。申请人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5条、第59条、第63条等条款规定。执法程序违法,而且作出处罚决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公正执法,作出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赣D8XXX5车辆涉嫌非法载客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将其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申请人近段时间的微信交易金额,调取赣D8XXX5车辆近期频繁往返广东与江西的行车轨迹,且在询问中申请人承认收取每人200元车费,结合现场检查及询问乘客情况,申请人此次驾驶赣D8XXX5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经集中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3.关于申请复议有关事项的回复。针对申请人表示“执法人员无视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听任何解释并分析,就做决定”问题。2024年9月14日9时许,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依据法律规定就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对申请人和车上三名乘客已经做出解释和说明,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进行询间后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确认签字。针对“未对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并有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问题。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申请人签署了《陈述申辩书》《主动放弃权利声明书》,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针对“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使申请人不知具体事项和法律程序及维权途径”问题。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但其交完罚款后匆忙离去,自行将《处罚事前告知书》《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遗留在办案大厅窗台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湘茶交处罚决定〔2024〕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茶陵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赣D8XXX5车辆涉嫌非法载客行为,从江西永新出发去广东省过境茶陵。当天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茶陵县高陇高速收费路口进行巡查。当日9时许,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经过高陇高速收费路口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将其车辆拦下并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过执法人员的检查和询问得知申请人车上有三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表示已支付260元。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被申请人作出湘茶交强决〔2024〕0008792号《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申请人所驾驶的赣D8XXX5车辆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将申请人拒签的情况予以注明。同日,执法人员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本案处理意见,被申请人法制部门签署“该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意见。被申请人作出湘茶交处罚告知〔2024〕4063号《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并送达,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陈述申辩书》中表示没有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要求组织听证,该申辩书上有申请人的签名。申请人还签署了《主动放弃权利声明书》,其中表示“现我主动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茶陵县交通运输局可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后被申请人就该案组织集体讨论,并制作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湘茶交责改〔2024〕406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要求申请人“立即改正,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人在该文书上签名;被申请人作出湘茶交处罚决定〔2024〕4063号《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申请人于当天缴纳了罚款,被申请人于当天对案涉车辆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

另查明1.申请人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上均签名确认。2.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及现场照片来看,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身着执法制服(外穿的反光背心上印有“交通执法”字样)、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并对执法现场进行了录音录像,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告知了两名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号。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执法录像、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书、主动放弃权利声明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茶交处罚决定〔2024〕4063号)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茶交处罚决定〔2024〕4063号)事实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勘验笔录、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执法录像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搭乘乘客并收取车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具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茶交处罚决定〔2024〕4063号)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经审批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申请人通过制发《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签署《主动放弃权利声明书》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缴纳罚款后,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述执法过程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茶交处罚决定〔2024〕406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