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2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39号
申请人:颜XX
被申请人: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颜XX认为被申请人云阳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31日在省长信箱平台上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7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对旧房改建申请不予审批的决定,并责令其批准旧房改建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9月19日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9月20日,本机关依法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都在本组,同时双方都履行了本集体组织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需单独立户的,且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为由拒绝了申请人旧房改建的申请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并未说明要挂靠子女,并且本人颜XX单独一户几十年,拥有独立的房子且几十年来未和儿子生活。《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控制区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土地新建房屋:(一)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都在本组,同时双方都履行了本集体组织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需单独立户的,且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这条明明写的是新建房屋条款要求,为什么要用新建房屋的条款来拒绝旧房改建;并且这条也不是新建必须条件。《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核心区、控制区内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改建房屋:(一)原有房屋属危房需改建的;(二)原有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申请人符合旧房改建的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颜XX不符合办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改建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审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1.申请人既不符合《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多子女家庭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的要求”的规定,亦不符合该条其他款之要求,因此无权依据该条规定申请使用土地新建房屋。2.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因此申请人关于改建房屋之申请应当适用该办法。又根据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以及《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享有申请改建房屋的权利。3.然根据上述《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第三点“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及《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颜XX存在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情形。此外,通过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由于申请人年龄较大,其子女想利用此类情况留下符合退出条件的宅基地,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一户一宅规定,也是对其他村民的不公平,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要求,因此对其改建申请不予批准。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在省长信箱平台上提出问题:“父母与子女各自生活(父母和子女的户口分开)各自拥有自己的宅基地,现在父母想翻建自己的旧房(常年漏雨阳台开裂)”咨询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问题。被申请人云阳街道办事处知悉问题后于2024年5月24日前往申请人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5月31日作出以下答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以及《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都在本组,同时双方都履行了本集体组织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需单独立户的,且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的规定,认为申请人一家都不符合办理房屋改建的条件。
另查明:1.申请人曾于2023年9月向被申请人提交《旧房改建申请》,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危房进行改建。2.申请人持有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为颜X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3.申请人颜XX于2019年6月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4.经湖南湘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案涉房屋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Dsu级,即该房屋现阶段结构不满足安全性要求。被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5.《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茶政办发〔2014〕188号)为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被申请人未提供该文件继续有效的证据。6.被申请人未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的有效性提出证据证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文件已不在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旧房改建申请、茶陵县云阳街道办关于省长信箱(编号:030020240523001113)的回复、不动产权证、颜XX常住人口登记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证明其答复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效性;且即使《茶陵县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继续有效,根据其中第十三条“城市控制区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土地新建房屋:(一)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都在本组,同时双方都履行了本集体组织成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确需单独立户的,且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二)因政府实施县城和乡村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四)现居住房屋属危房且改建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五)经县私人住宅建设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查同意的其它情形”、第十四条“城市核心区、控制区内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改建房屋:(一)原有房屋属危房需改建的;(二)原有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三)经县私人住宅建设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查同意的其它情形”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因房屋被鉴定为Dsu级危房需要建设,应适用于第十四条关于改建房屋的规定。被申请人以该办法中第十三条关于新建房屋的规定来答复申请人申请改建房屋的诉求亦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没有正确的适用依据,作出了不恰当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31日在省长信箱平台上的回复,并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