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49号
申请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刘X斯
被申请人:茶陵县严塘镇玳溪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严塘镇玳溪村村民刘X强系违规建房,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阻止刘X强的建房行为并要求赔偿申请人XXX元。
严塘镇玳溪村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也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刘XX于2024年10月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