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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茶政复字第4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48号

 

申请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刘X斯

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作出的《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刘X斯举报茶陵县严塘镇玳溪村村干部损毁农田的回复》不服,于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批文并阻止刘朝强的建房行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将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与所举报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回复并向其进行告知的行为,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刘XX于2024年10月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