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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茶政复字第4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47号

 

申请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刘X斯

被申请人: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被申请人: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严塘镇玳溪村村民刘X强系违规建房,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以上各被申请人阻止刘X强的建房行为并要求赔偿申请人X万元。

2023年9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刘XX因不服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玳溪村村民刘X强建房,认为刘X强建房的地块系刘XX家的承包责任田,侵犯了刘XX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将该行政复议申请拆分为三个案号分别受理:案号(2023)茶政复字第21号被申请人为茶陵县自然资源、案号(2023)茶政复字第22号被申请人为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案号(2023)茶政复字第23号被申请人为茶陵县农业农村局。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了(2023)茶政复字第21号、(2023)茶政复字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了(2023)茶政复字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申请人与所申请事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以上行政复议申请均被驳回。

2024年3月8日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茶陵县农业农村局、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4)湘02行初19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该案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9点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开庭,被告均出庭应诉,原告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4年9月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2行初19号裁定,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申请人2024年10月8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所涉行政行为与2023年9月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涉行政行为系同一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之规定,本案为重复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刘XX于2024年10月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