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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不服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行为案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1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31号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其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决定,于7月3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支持申请人的办证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9月4日,本机关依法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9月5日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书面向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023年9月7日作出关于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的回复。被告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认为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专职负责茶陵县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原告杨XX起诉答辩人实为被告主体资格错误”。法庭也认为:“2023年9月7日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的回复,加盖的是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印章,建议原告撤诉,并依据茶陵县自然资源局的生效法律文书〔2018〕37号文件、〔2022〕82号文件和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复查(核)《告知书》,按照株资联〔2024〕2号文件精神,再次书面向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如再不予办理通过行政复议仍不能办理,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杨XX撤诉后,于2024年6月6日再次书面向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6月27日作出关于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的回复。认为“株资联〔2024〕2号文件主要是针对株洲市区内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株资联〔2024〕2号文件是在2024年2月19日印发的株洲市最新文件,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渌口区可参照执行,之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茶陵县是株洲市行政管辖范围,应参照执行株资联〔2024〕2号文件。申请人在2007年和2008年就全部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今长达16年多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是茶陵县典型的“办证难”突出问题,符合株资联〔2024〕2号文件规定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形(详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供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资料齐全,超红线外土地的首次登记是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行政确认,即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工作范围,不是申请人所能提供的资料。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望批准支持解决复议事宜为谢。

被申请人称:本案申请人等23户业主的房屋所占土地来源不合法;且土地所有权性质也不符合《株洲市关于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株资联〔2024〕2号)所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能为本案申请人等人办证。1.申请人当时拒绝按土地出让金评估时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2.申请人所占地段系农村集体土地/农用地,明显系小产权房、城镇居民的自建房之类,而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人至今未提供合法的土地来源的证据。被申请人如违法为本案申请人等23户业主办证,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相关法律正确,恳请贵府依法驳回本案申请人等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构于2024年9月4日上午9点召开了听证,双方均到场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本机关制作了《听证笔录》并由参加听证人员签字确认。

本机关查明:2005年7月,株洲润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原邮政玻璃厂地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润发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占红线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建设了包括本案申请人在内的23户房屋。2006年8月被申请人发现润发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之后,向其送达了《催办用地审批手续函》;同年11月被申请人向润发公司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国土资罚字〔2007〕第5号),决定:1.没收株洲润发置业有限公司的非法所得 531600元;2.对株洲润发置业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处以罚款85000元;3.责令株洲润发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超占规划的土地 2213.9平方米给相关村组。润发公司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茶陵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以(2007)茶政复决字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润发公司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07年12月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其涉嫌触犯刑律,于2008年1月作出裁定,中止了案件的审理。

茶陵县人民法院2008年中止审理的(2008)茶行初字第4号行政案件于2010年2月恢复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茶陵县国土资源局茶国土资罚字〔2007〕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驳回原告(润发公司)、第三人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案涉项目红线外土地面积4463.3平方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5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为由再次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作出判决:1.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原告合法取得的茶陵县犀城山庄开发项目土地履行发证义务;2.被告茶陵县国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对原告非法购买的第三人茶陵县下东乡小车村三组、六组和茶陵县下东乡头铺村的土地(含已开发和尚未开发的)作出行政处理。2014年5月,被申请人作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国土资罚字〔2014〕第12号),对本案申请人杨XX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申请为案涉项目拍卖红线外23户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于9月作出书面回复,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此回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24年5月撤诉。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请求为案涉项目拍卖红线外已建的23户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于6月27日作出《关于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的回复》,以“你提交的登记申请因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因,我中心现书面告知你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回复申请人。

本机关在听证中查明,申请人认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应由被申请人另一股室提供。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茶检公刑不诉(2009)30号〕、行政判决书〔(2013)茶法行初字第35号〕、听证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职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为案涉项目拍卖红线外已建的23户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申请人杨XX应当提交以上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因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以“你提交的登记申请因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因,我中心现书面告知你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答复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关于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报告>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