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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不服茶陵县市监局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案(33号)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3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33号

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5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不服,于6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本机关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4年6月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当地企业生产产品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6月5日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立案并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权利,做出不立案的处理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申请人举报多个问题,应当按照多个问题进行回复,而不是笼统回复,且关于质量等级问题并未回复就已经做出不予立案的结案内容。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不予立案,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未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合法处理,望行政复议机关严格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15点22分通过拨打电话的形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以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的意见为准,未提出其他意见。本机关已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并有电话录音为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及时受理登记并安排辖区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5日根据举报信息实地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实地到被举报人茶陵县袁记粮油销售店了解相关情况。工作人员首先在网上搜索了该产品执行标准T/YXSP002(征求意见稿),后被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执行的团体标准 T/YXSP002(有攸县食品行业协会盖章,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经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发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属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属于举报内容有误。举报反映的其他问题都是产品标签的瑕疵,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责令改正。被申请人于6月5日致电举报人,告知对其举报的处理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实进行了及时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企业名称:茶陵县袁记粮油销售店;住所:茶陵县城关镇炎帝社区。举报问题类型: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举报内容:产品的执行标准为T/YXSP002。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产品质量等级为一级。但是通过查看产品的标准并未发现产品存在等级划分,该产品涉嫌不正当竞争。2.在标准中对于蛋白质的要求为大于等于6.0,而实际蛋白质含量只有5.3,不符合蛋白质的要求。3.在标准中明确规定产品的命名应当为攸县米粉,但是实际名称却是湖南宽米粉干,与标准规定不符。4.标准规定应标识产品分类信息,追溯信息,但是该产品包装上没有。5.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按照标准要求,12个月的为优级干米粉,对优级干米粉的要求是不添加食用盐,但是该产品配料表存在食用盐,所以其不是优级干米粉,保质期不应当为12个月。处理单位: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6月1日接到平台转交的举报单。6月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茶陵县袁记粮油销售店进行实地核查并做了《现场笔录》。因被举报人确有包装标签未按产品标准标明产品名称和分类等问题,被申请人于核查同日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4〕816号)。被申请人于6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反馈,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发现举报人反映该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是属于征求意见稿里面的内容,不是按照正式实施稿(攸县食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T/YXSP002)提出的举报内容,被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所执行的团体标准T/YXSP002(有攸县食品行业协会盖章,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工作人员认为举报人举报内容与正式实施稿(攸县食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T/YXSP002)中标注的内容不一致,属于举报内容有误。

以上事实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4〕816号)、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打印件等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单后,及时到被举报人现场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被举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及时作出了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后按时对该举报事项进行了告知反馈。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编号:143022400202406014721008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