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2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40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8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8月16日提交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经被申请人给违法行为人做工作之后,违法行为人已经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给予了适当的赔偿为由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