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0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28号
申请人:申XX,女,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申X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服,于6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本机关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在拼多多平台“鳏鳏网红小店”购买了年辉红油凉皮。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于是通过书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并提供了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5月17日通过书信答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证明被举报方存在举报事项中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举报方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注册并经营,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未发生在其管辖范围,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证明被诉方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立案后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可以中止。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理由为“查无实地”,该不予立案的理由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商家查无实地还在经营网店,应当将该信息发函至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网店采取措施,否则该网店继续销售违法产品危害社会,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更得不到应有的监管,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3.被举报方在被申请人处登记注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穷尽手段调查核实,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4.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无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定性为适用法律错误。5.行政诉权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实现权利救济的前提和保障。被申请人做为执法者,行政行为应当规范,执法应当严谨,程序应当合法。而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没有告知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11点46分、7月19日15点04分两次通过拨打电话的形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要求本机关组织听证,未提出其他意见。本机关已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并有电话录音为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申XX的投诉举报后,及时安排云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云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5月13日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在注册的场所没有发现有经营的商家,被举报人店因为在注册成立后一直没有在注册地实际经营,也不在茶陵县区域经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1月30日在企业注册信息平台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鉴于这个情况被申请人无法对投诉举报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将相关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建议举报人向举报行为发生地(网购货物始发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实进行了及时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XX2024年5月7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投诉举报茶陵县江雪食品店在网络平台上售卖的商品存在产品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资质、未提供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5月1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被举报人茶陵县江雪食品店进行实地核查并做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时没有发现该涉案店且无法联系到店铺经营者,而后发现该店已于2022年11月30日在企业注册信息平台上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5月14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立案决定。5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的告知反馈。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现场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经营异常信息栏打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茶陵县江雪食品店的调查情况说明、EMS邮寄单等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证实被投诉举报人在茶陵县范围内经营,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此告知不予受理,并建议投诉举报人(申请人)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货物始发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核实被投诉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后,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没有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及时、正确的提起了行政复议,未告知救济途径对其相关权益没有产生实质影响。
另申请人要求本机关组织听证,本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因此决定不组织听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作出《关于茶陵县江雪食品店的调查情况说明》。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