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颜XX不服茶陵县住建局行政行为案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26号

申请人:颜XX,女,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茶陵县公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贺新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颜XX不服被申请人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号:43022419052401001-JX-001),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上述《备案表》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经依法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书香里2号A栋,B栋被建成整栋,变更了原设计。2.书香里单位(子单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地基承载力及桩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无核实抽查结果。3.本房屋大面积空鼓裂缝,大面积(楼板,顶板)漏渗水,大面积外露生绣钢筋,大面积掉层外露大理石,因问题太多维修根本无法解决完善,严重影响安全居住,且本房屋的严重质量问题还在加速扩张发展。被申请人没有依申请人现场真实情况作出验收结果,房屋质量根本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要求。为此申请人现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消被申请人作出的竣工验收合格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15时25分在行政复议办公室当面听取了申请人颜XX的意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应当是无渗漏、无空鼓裂缝、无外露钢筋、无外露大理石等平整、安全且不影响居住的好房子。申请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以上意见本机关已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被申请人称: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被申请人仅对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形式性审查,该备案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竣工验收是发包人(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验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检验,并评价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的过程。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管理制度,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第76项中,国务院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改为告知性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被申请人)仅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不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审查,且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因此竣工验收备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颜XX要求撤销“书香里”小区工程验收备案(表)(案号:43022419052401001-JX-001)的复议诉求。

经审理查明:茶陵县书香里项目系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开发建设,位于茶陵县青云街。书香里项目于2021年1月29日竣工验收。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同意书香里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系书香里小区XX室业主。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委托广东南粤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书香里小区XX室进行了安全性及抗震鉴定。鉴定报告中对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为:1.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为Au级。2.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为Bu级。3.围护系统的安全性等级评为Bu级。该鉴定单元的整体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抗震鉴定结论为:鉴定单元的抗震构造措施满足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因此,该建筑物的整体抗震能力符合6度抗震设防烈度对丙类建筑抗震鉴定要求。

以上事实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号:43022419052401001-JX-001)、《安全行及抗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针对的是“书香里”项目,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是整个项目的业主。参照上述规定,对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只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才能进行行政救济,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的业主之一,并不具有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颜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