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30号
申请人:茶陵县虎踞镇把集村XX小组
委托代理人:粟京萍,广东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茶陵县公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智,该局局长
申请人茶陵县虎踞镇把集村第XX村民小组认为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故于2024年6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依法公开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茶陵县龙新洲生态养殖场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人为村民小组,申请人村民历来就在上述地块进行耕种,也按村集体惯例分别在上述地块享有责任分田。茶陵县犀城实业有限公司以开展生态养殖建设项目为由对上述地块进行非法侵占,并使用开挖设备进行地块深挖,明显是非法采砂。申请人认为上述地块属于耕地,同时没有经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大部分村民同意,相关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存在严重问题。由于对上述项目的情况以及地块的情况无法知悉,在村集体以及村民中产生了误会和不良影响。为此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4月19日收到上述材料。4月26日,被申请人也电话告知将尽快回复。但至今被申请人依然没有回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至今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及规定。为此,特提出本行政复议,望人民政府能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11点16分、7月19日8点31分、7月22日9点36分三次拨打申请人的电话均无人接听,视为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以上情况有电话录音为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7日向申请人提供了茶陵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三调)等可以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相关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敬请贵府依法动员申请人茶陵县虎踞镇把集村第XX村民小组撤回复议请求或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因需了解龙新洲生态养殖场项目相关情况向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茶陵县龙新洲生态养殖场项目1.立项、审批以及把集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文件资料;2.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情况文件;3.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用途情况文件以及退耕还林的程序变更资料文件;4.项目所在地块目前的开发主体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申请公开的事实和理由为:茶陵县龙新洲生态养殖场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人为村民小组,且该地块为耕地性质,同时没有经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大部分村民同意,相关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存在严重问题。茶陵县犀城实业有限公司以开展生态养殖建设项目为由对上述地块进行非法侵占,并使用开挖设备进行地块深挖,明显是非法采砂。被申请人于6月27日作出《申请信息公开回复意见书》,其中对未公开的信息做了相关说明,并提供了茶陵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三调)及三区三线套合图。7月1日,被申请人将以上意见书及材料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7月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顺丰速运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7月1日对该申请进行答复,答复时间超出了20个工作日的期限,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