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2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22号
申请人:彭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克平,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茶陵县公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贺新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彭XX认为被申请人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故于2024年5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茶陵县财富中心华晨世纪中心项目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茶陵县财富中心华晨世纪中心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表、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抵押权人(银行)出示同意预售的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附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房屋预测分析报告、勘测成果表及户室面积对照表、分层分户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价格公示告知单及价格明细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情况材料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申请表,然时至今日未做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15点26分通过拨打电话的形式听取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已收到被申请人于6月19日寄出的信息公开材料。本机关已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并有电话录音为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电话答复其委托代理人,告知其需携带身份证明至被申请人处当场查阅复制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主张的未予答复情况不属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位于茶陵县下东街道茶陵大道与106国道交汇处,株洲市茶陵县华晨世纪中心项目: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8.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9.消防验收意见书;10.人防验收备案表;1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3.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被申请人于6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6月19日将上述答复书及相关材料通过EMS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21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申请人彭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8日对该申请进行答复,答复时间超出了20个工作日的期限,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