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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茶政复字第3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32号

 

申请人:茶陵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关于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转移登记的报告>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7月19日提交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该案正在行政诉讼(二审)阶段,该行政复议已无必要为由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