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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不服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案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0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18号

 

申请人:谭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克平,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中路

法定代表人:唐智,该局局长         

申请人谭X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决定》(茶自政信公字第001号)不服,于4月28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上述回复决定,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本机关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可反复利用且具有商业价值以及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等特征。被申请人未提供经纬置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证据,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不属于商业秘密。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房屋买受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也事关案涉商品房项目所有购房业主的切身利益,申请公开上述信息的目的系为探求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所涉政府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负有审查义务,其在作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时,应当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理由进行举证,以表明被申请人综合衡量了予以公开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且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仅凭“第三方(经纬置业)单方陈述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径行认定申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本案被申请人在未做举证、说明的情形下轻率地、武断地答复,严重地损害了申请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本意以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相悖。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能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15点52分通过拨打电话的形式听取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已收到被申请人于5月29日寄出的信息公开材料,但提出被申请人还应提供茶陵县华晨世纪中心项目的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备案表和测量成果报告书两份政府信息材料。本机关已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并有电话录音为据。

被申请人称:1.湖南经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恳请贵府依法追加该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2.2024年3月15日,湖南经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明确认为申请人谭XX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不予公开。3.5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再次征得案涉利害关系人湖南经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之后,除涉及个人隐私情况之外,5月29日,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投寄了其申请拟公开且能公开的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相关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敬请贵府依法动员申请人撤回复议请求或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谭XX的申请请求。

本机关在听取申请人意见后,将申请人意见转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申请表、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进行了补充答复:被申请人于7月2日向申请人邮寄《茶陵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一份;测量成果报告书经核实,2015年前还没有测量成果报告书。被申请人于7月2日将该回复通过顺丰速运寄往申请人处。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位于茶陵县下东街道茶陵大道与106国道交汇处,株洲市茶陵县华晨世纪中心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用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出让红线图;5.国土宗地测量图及电子文件(大地2000坐标系);6.规划条件通知书及批准的规划用地蓝线图;7.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申请表;8.测量成果报告书;9.不动产登记证、出让合同及出让条件或划拨决定书、国土红线图;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11.已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和报建图册;12.缴费凭证(收费一览表及发票);13.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3月12日向湖南省经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置业)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并送达。3月15日,经纬置业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内容为“本公司认为:申请人谭XX、贺志勇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属于贵局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且申请人谭XX、贺志勇也没有说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用途、处理方式,本公司认为上述信息的公开会损害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故此本公司不同意申请人谭XX、贺志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中需要公示的信息。”经纬置业未提交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决定》(茶自政信公字第001号),回复内容包括:项目因确实涉及行政相对人即第三人湖南经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并非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其中同意公开的内容有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2.用地红线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回复决定于4月17日寄达申请人。5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经纬置业发出《建议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提交答复意见的函》并于当日送达。经纬置业于5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回复函》,其中内容包括“一、谭XX与贺志勇两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涉的要求信息公开的材料都在贵局,贵局依法公开即可。二、与谭XX、贺志勇相关的材料为地块一的信息,请求贵局只公开‘华晨世纪中心’地块一中所涉的前述信息,其他地块与他俩无关,不宜公开。”5月29日,被申请人将茶陵县华晨世纪中心项目的立项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出让红线图、规划条件通知书、红线图、不动产登记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总平面图等可提供的材料通过顺丰速运邮递给申请人,并对不能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明、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申请表、测量成果报告书、缴费凭证等材料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人于5月31日签收上述材料。本机关于6月28日对申请人听取意见时,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还应提供茶陵县华晨世纪中心项目的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备案表和测量成果报告书两份政府信息材料。本机关将该意见反馈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作出补充答复并于7月2日通过顺丰速运寄往申请人处。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单、《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决定》(茶自政信公字第00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回复函》(3月15日)、《建议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提交答复意见的函》《回复函》(5月2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提供情况》、顺丰速运邮单存根、行政复议补充答复书(7月2日)及顺丰速运邮单存根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对申请人谭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主要为茶陵县华晨世纪项目规划信息,大部分信息制作主体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首次对经纬置业提出询问时,经纬置业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并未对此阐述理由和提供证据。被申请人第二次对经纬置业发出询问函,经纬置业对“商业秘密”之说只字未提,仅提出由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对经纬置业提出的理由进行合理性审查,对于无证据证明属于商业秘密的,不宜以涉及项目开发商“商业秘密”作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决定》(茶自政信公字第001号)内容不合法。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申请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文书中告知,属程序违法。

另,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决定》(茶自政信公字第001号)第一页中将申请人谭XX性别错写为“女”,第二页中“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书写错误,被申请人在作出正式行政文书应仔细、审慎,应确保文书的准确性,体现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经查,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已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并送达给了申请人,因此没有再责令其履职的必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决定》(茶自政信公字第001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