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20号
申请人:刘XX,男,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公安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局长
第三人:陈XX,女,汉族
申请人刘XX认为被申请人茶陵县公安局未对在2024年1月8日参与打架的陈XX进行处理的行为不公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陈XX进行处理。本机关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陈XX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在申请人与陈XX的冲突中,被陈XX用铁锤打伤面部入院9天,有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为证。2.申请人并未殴打过陈XX,仅用手指指向她,派出所事实不清,罔顾事实。3.双方冲突中申请人被打伤反而被行政处罚,派出所处理极其不公正。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11时在行政复议办公室当面听取了申请人刘XX的意见:申请人认为在与第三人的争吵中有过互相拉扯,但没有造成陈XX受伤,而申请人自己则被陈XX打伤头面部并入院治疗,因此要求第三人赔偿医疗费4千元。以上意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XX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以下简称该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职权。二、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派出民警前往现场了解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后经调查查明:第三人陈XX系违法行为人(申请人)邻居。2024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申请人)因第三人收废品发出噪音影响其租客休息便与其沟通协商,第三人拒绝与其沟通且辱骂申请人后,申请人便用拳头多次殴打第三人,造成第三人皮肤挫伤。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第三人在主观不具有实施伤害申请人身体的故意,虽然两人有肢体接触行为,但是第三人是在受到申请人殴打时作出的防卫(防止)自身身体受到伤害的本能反应,并非殴打申请人,且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应不予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8时10分许接到第三人陈XX打来的电话,第三人口述意见:以监控记录为准。以上意见本机关已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并有电话录音为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刘XX因其邻居陈XX(第三人)收废品发出噪音影响其租客休息,便与第三人沟通协商,第三人拒绝与其沟通且辱骂申请人后,申请人便用拳头多次殴打第三人,造成第三人皮肤挫伤。第三人在被殴打的过程中用手中铁锤予以自卫回击,造成申请人皮肤裂伤。2月15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公(城)决字〔2024〕第0218号),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申请人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案卷材料、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是否实施了殴打或伤害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一、第三人是否实施了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行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在第三人拒绝因噪音问题沟通且辱骂申请人后,申请人用拳头多次殴打第三人。在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殴打时,基于男女的力量、体型差异,第三人完全处于劣势,其进行反抗具有必要性、紧迫性。第三人手持的铁锤并非以故意伤害为目的,而系案发前用于敲打燃气灶的玻璃。第三人在反抗时,挥舞铁锤导致申请人皮肤裂伤,属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
二、第三人是否符合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本案中第三人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了反抗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受到治安处罚。
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并在此基础上查明了事实,组织了双方调解,作出了相关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