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苏XX不服枣市镇人民政府未履行行政赔偿职责案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8号

申请人:苏XX,男,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茶陵县枣市镇管塘村管塘墟上。

法定代表人:肖勇,镇长。

申请人苏XX2023年12月8日向被申请人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予答复,故于2024年3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茶陵县枣市镇枣园村合法拥有房屋一套,因湖南省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项目(茶陵段)建设之需,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11月9日,申请人在未获得任何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下,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申请人损失。此次拆除行为在2023年7月25日已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281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申请人在2023年12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赔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签收后未作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案涉征收的房屋及其所有的附属设施已得到全面合法的补偿。2022年7月28日茶陵县自然资源局(甲方)与申请人(乙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总计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合计XXX元。该协议书有茶陵县自然资源局、本案申请人、茶陵县枣市镇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茶陵县茶常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办公室及茶陵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等六方主体签字盖章,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将XXX元转账支付给了本案申请人。2022年11月9日由被申请人牵头,组织各协助单位对本案申请人房屋腾空及拆除,并形成了《11月9日强拆枣园苏XX房屋搬家物品清单》。前述六方主体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所依据的是《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茶政发〔2017〕28号)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并已得到了全面履行,即征地拆迁补偿款已全额支付。二、(2023)湘0281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位于茶陵县枣市镇枣园村房屋的行为违法。依据《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茶政发〔2017〕2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后,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只是因为被申请人没有职权依据,申请人的实体权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只有造成损害,才有可能得到国家赔偿,而本案申请人没有任何损害。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搬迁腾地是申请人应尽的义务,被申请人只是由于工作任务紧,为促进本县重点工程茶常高速工作的积极开展,才导致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但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对申请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综上所述,由于申请人在案涉的强拆中没有任何损害,故其要求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其赔偿请求的答复是: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苏XX为湖南省茶陵县枣市镇枣园村房屋的所有权人。2022年因建设湖南省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项目(茶陵段),需要拆迁并拆除位于该路段范围内的房屋及其所有附属设施,申请人苏XX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

2022年7月28日茶陵县自然资源局(甲方)与申请人苏XX(乙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乙方同意拆迁并拆除其位于湖南省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项目(茶陵段)范围内的房屋及其所有附属设施。按照株洲中柱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场测量资料和县征地服务中心组织房屋产权合法性认定的结果,乙方被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XXX㎡。二、乙方的房屋、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费合计XXX元。三、拆迁过渡安置用房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支付乙方12个月的过渡费XXX元,搬家补助费计算两次共XXX元。四、奖励费用。1.按期签字奖。乙方在2022年7月28日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XXX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为XXX元。2.按期搬家腾地奖。乙方按期搬家腾地(经验收合格),按被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XXX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为XXX元。五、安置方式。2.自主安置。乙方同意自找宅基地进行自主安置,甲方将按经合法性认定的住宅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给与XXX元/㎡的三通一平补助,补助金额XXX元。六、本协议以上所有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合计XXX元。县自然资源局、苏XX、枣市镇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县茶常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办公室及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载明:一、坚持茶政发〔2017〕28号文件补偿标准,如若有另一户套用最新或更高标准,则由镇政府补齐超出的差额部分;二、镇村通过其他项目补助XXX元整;三、宅基地实行被拆房屋占地面积对等安置,并由镇村负责三通一平,宅基地交付后,再交房。

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腾房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11月8日(农历十月十五日)前将房屋腾空,11月9日(农历十月十六日)拆除。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及时提供房屋拆迁补偿款转账银行账号的通知》,要求申请人或委托转账人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前提供身份证、委托书、委托转账人银行账号、户口簿等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原件等村会计代理中心及银行转账所需财务资料。若逾期不提供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将委托枣市镇农商银行,将申请人在枣园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补偿款XXX整,在2022年11月7日上午10时转入申请人苏XX在中国农业银行惠民惠农补贴账户。该两份通知书被申请人均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

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将茶常高速红线内房屋拆迁款第一批房屋、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款XXX元及第二批过渡、搬家、腾房奖和“三通一平”等拆迁补偿款XXX元,以上补偿款共计XXX元转入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惠民惠农补贴账户。茶陵县枣市镇枣园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代签了两张领条。

2022年11月9日,由被申请人牵头,组织各协助单位对申请人苏XX房屋进行腾空及拆除,并形成了《11月9日强拆枣园苏XX房屋搬家物品清单》。

2023年2月份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7月25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81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确认被告枣市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苏XX位于茶陵县枣市镇枣园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收到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281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并在该判决书生效后,于2023年12月8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赔偿申请人利息,以XXX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强拆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赔偿之日止;按照政策给予申请人“三平一通”宅基地安置。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签收,一直未给予申请人苏XX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的EMS快递单、《11月9日强拆枣园苏XX房屋搬家物品清单》以及签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给予回复是否存在行政行为违法;二、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是否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给予回复是否存在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12月8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签收,一直未给予申请人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2个月的时限内未作出相应的决定,故被申请人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存在违法行为。

二、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是否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因建设湖南省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茶陵段)项目需要征拆申请人的房屋及其所有附属设施。2022年7月28日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将茶常高速红线内房屋拆迁款第一批房屋、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款 XXX元及第二批过渡、搬家、腾房奖和“三通一平”等拆迁补偿款XXX元,以上补偿款共计XXX元转入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惠民惠农补贴账户上。申请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搬迁腾地是其应尽的义务。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牵头组织各单位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腾空与拆除虽属违法行为,但在强拆前,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所约定补偿款项均已得到足额支付,该协议实际已全面履行到位,关于房屋申请人已经得到应有的补偿。被申请人基于合法的征收行为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并已依法给予申请人房屋补偿,强制拆除行为虽被确认违法,但并未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害,因此申请人苏XX提出的国家赔偿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枣市镇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人苏XX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给予回复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苏XX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