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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茶政复字第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17号

 

申请人:谭XX

被申请人:茶陵县高陇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湘东煤矿甲方代表未认定谭X文在湘东煤矿应得的利益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XXX元,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认定谭X文在湘东煤矿应得的利益并赔偿。

经审查,申请人曾于2020年4月以要求确认谭X文为茶陵县人民煤矿湘东矿区合伙人并要求赔偿XXX元为诉讼请求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茶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02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谭XX、谭X姬、谭X华的诉讼请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民终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与2020年4月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均以要求确认谭X文与茶陵县人民煤矿湘东矿区有利益关系而获得XXX元为目的,而所涉民事诉讼已有生效判决,因此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