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16号
申请人:谭XX
被申请人:茶陵县高陇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的《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证明》。
经审查,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是对其认为已经存在的事实以说明的形式予以确认,证明行为未直接对申请人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亦未直接造成申请人权利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因此该《证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