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14号
申请人:谭XX
被申请人:茶陵县高陇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关于请求茶陵县人民政府解决人民煤矿湘东矿区遗留问题>的回复》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回复。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关于请求茶陵县人民政府解决人民煤矿湘东矿区遗留问题>的回复》系对信访人(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解释答复,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与义务,属典型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有明确救济途径。
本机关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