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4号
申请人:王XX,男,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局长。
申请人王XX于2024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给烈士王友德的遗属发抚恤金和每年发烈属优待金;优待烈士遗属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每年定期慰问烈士遗属。2月9日经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伟大、光荣、正确的共产党在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的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金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金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有关部分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烈士遗属。王友德烈士的妻谭X妹,终身不嫁,孝养烈士的爷、奶、父、母。谭X妹带着王友德烈士独子(婴儿)深山逃命。解放后,由于烈士妻和独子属五类分子,那时政府虐待王友德烈士的遗属,零抚恤、零优待,从1949年至1980年共31年。1980年后烈士独子王X云平反有工作,政府又说有工资的烈士遗属没抚恤金和优待金,王X云不服,多次申请民政局发放无果。王X云逝世后烈士长孙王XX继续求民政局无果。2023年6月28日王XX(烈士长孙)再次求茶陵县军人事务局又无果。现王XX请求茶陵县政府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判定《茶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王XX信访事务的处理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二十一条,补发王友德烈士遗属抚恤金和优待金等法律规定的各项优待。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9时15分在行政复议办公室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王XX的意见:1.申请人代表其父亲多次请求政府发给烈属抚恤金无果,父亲离世前遗留给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来维护烈属权益;2.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申请人爷爷1923年加入共产党,1925年在茶陵发展共产党组织,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此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3.谭X保曾经赠送给申请人奶奶360元钱。以上意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被申请人称:1.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X不是遗属的范围,依据《烈士褒扬条例》释义第一章第二条烈士遗属的概念和范围:“遗属”具体指死难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包括旁系血亲属,同时在直系亲属中也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隔代亲属。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从本质上讲,是国家对失去亲人的烈士遗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因此,国家对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应着眼于与烈士本人具有抚养(扶养)义务并有共同生活经历且具有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的事实,而隔代亲属不属此范围。通俗地说,是国家代烈士尽其应尽的抚养(扶养)义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X是烈士的孙子不在遗属的范围内。鉴于前述,由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X不在遗属的范围内,不是领取相关抚恤金及相关待遇的主体,所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X不具有要求领取烈士王友德抚恤金及相关待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2.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X的祖父王友德同志在大革命时期为国为党捐躯,是一名光荣的革命烈士,其遗属已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已享受并领取了相关的待遇。至于具体情况答复人在《关于王XX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中已经详细地进行了阐述。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对答复人的复议请求,以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10时在行政复议办公室当面听取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1.根据档案材料记载,曾对王友德烈士家属发放过一次性抚恤金。即使未发放过,根据政策规定,不予补发。2.根据政策,定期定量补助亦不予补发。以上意见由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XX系烈士王友德之孙。烈士王友德于1927年8月在江西省会昌县作战牺牲,1956年4月根据《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办理追恤工作的指示》〔1956年3月6日(56)会民优字第228号〕精神,经当时茶陵县委审定同意追认其为“革命烈士”,1983年12月补发革命烈士证(证书号码:湘烈字第48514号)。王友德之妻谭X妹于1963年过世。王友德之子王X云(申请人王XX之父)于1926年出生,1980年在茶陵县思聪供销社退休,2016年过世。1956年4月的《牺牲病故(失踪)人员追恤登记表》中记载“抚恤金:应领数230元”(抚恤金额与《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办理追恤工作的指示》中“班长级”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致)。1978年11月的《湘潭地区茶陵县(市)革命烈士登记表》中记载“何时发抚恤费:360元”。1983年12月的《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情况登记表》中记载“抚恤金发放情况:已发”。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向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了信访,2024年1月4日茶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王XX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办理追恤工作的指示》〔1956年3月6日(56)会民优字第228号〕、《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民政厅“关于我省追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意见的报告》〔1956年11月8日(56)会民字第1040号〕、《关于王XX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王友德烈士档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所申请的革命烈士家属抚恤待遇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
一、申请人王XX是否属于相关规定所称“革命烈士家属”。根据《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军属),系指与军人同居之直系血亲、配偶及依靠军人生活之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五条“革命军人牺牲业已取得烈士资格者其家属称烈属,得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之优待,并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优待烈属”、《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第一条“……所说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等规定,王友德烈士的妻子谭晚花和儿子王X云具有革命烈士家属身份,申请人王XX系王友德烈士之孙,不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不具有领取抚恤金及相关待遇的资格。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是替其父母及其本人申请此次行政复议,争取相关待遇,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系革命烈士家属王X云(已故)之子,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申请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有事实及政策依据。根据《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办理追恤工作的指示》〔1956年3月6日(56)会民优字第228号〕、《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民政厅“关于我省追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意见的报告”》〔1956年11月8日(56)会民字第1040号〕等文献资料以及《牺牲病故(失踪)人员追恤登记表》记载,1956年4月,经茶陵县委审定,王友德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后,曾按“班长级”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230元。1978年11月1日的《湘潭地区茶陵县(市)革命烈士登记表》中记载“何时发抚恤费:360元”。1983年12月30日的《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情况登记表》中记载“抚恤金发放情况:已发”。现申请人主张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无事实依据。
另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在一九五〇年上述三个条例公布之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的规定,烈士王友德于1927年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不予补发。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无政策依据。
三、王友德烈士家属是否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在一九五〇年上述三个条例公布之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1950年12月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中没有对烈士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作出规定。1979年10月印发的《民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民发(1979)60号 (79)财事字355号〕中规定的应当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包括孤老烈士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2011年8月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本案中,王友德烈士牺牲于1927年,1956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上述政策、条例颁布时王友德的妻子已过世,儿子已成年且有工作,均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另申请人认为解放后,王友德烈士家属因各种原因而未享受到定期优待金。根据《民政部优抚局关于答复定期定量补助费是否补发的问题的函》〔(82)民优字第118号〕“……我们意见,全国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是从一九七九年十月民政部、财政部正式下达通知后逐步评定落实的。在这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甚至在‘文化大革命’中停止了补助工作。同时,补助费与工资性质不同。因此,对过去因故停发的补助费,或应补助而未予补助的,都不再补发……”的规定,定期定量补助不予补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XX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