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3号
申请人:陈XX,女,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X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不服,于1月22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回复,并责令其重新立案查处,重新处理后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月9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举报件,被申请人作出了的不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并重新立案调查处理,具体理由如下:1.该产品的违规违法行为是事实存在的。申请人购买的有机腐乳,配料表:黄豆、山茶油、食用盐、辣椒、石膏。其采用的执行标准SB/T10170,该标准规定,腐乳分为红腐乳、白腐乳、青腐乳、酱腐乳,在理化指标中同样对四种腐乳进行了规定。根据分类,红腐乳配以着色剂,白腐乳配以酒,青腐乳为盐水,酱腐乳为酱曲。但该产品不符合以上任意一个腐乳规定,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使用的执行标准指导生产制作证据确凿。2.按被申请人的意思,涉案产品是有添加标准规定物质,为何其配料未依法标识,说明该产品隐藏配料表,未向消费者公开配料信息,其配料不真实不准确令人误解,属于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合法处理,望行政复议机关严格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17时通过拨打申请人电话的方式第一次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提出需要本府提供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查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外的意见。本机关于3月12日17时28分提供以上材料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之后本机关于3月18日14时53分、3月18日15时59分、3月22日10时17分三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均无人接听,视为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以上情况均有电话录音为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举报详情打印页;2.涉案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及时受理登记并安排虎踞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9日根据举报信息实地调查核实。被举报单位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被举报产品标签的审核报告、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被申请人认为从举报人(申请人)的举报内容看其实质意思就是产品的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判断产品标签是否合格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业相关规定。目前涉及标签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而举报人举报的腐乳产品根据SB/T10170-2007行业标准的标签要求也是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执行。申请人举报认为产品标签标注的事项不完整,而事实上被举报产品标签的内容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没有发现产品标签有违法的事实。鉴于这个情况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致电举报人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告知其调查核实的详细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2.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实进行了及时的调查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举报人认为根据SB/T10170-2007腐乳行业标准,并未规定必须要使用某种配料才算做符合标准,标准中表述的几个品种也并未包含所有腐乳品种。且定义中也明确表述:在酿制过程中因添加不同的调味辅料,使其呈现不同的风味特色,也意味着厂家可以因口味和地方特色来添加不同的调味辅料。至于该标准的理化指标也未对酒精、白酒等汤料进行明确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机产品认证书、陈述意见;3.被举报产品的标签审核合格报告、质量检验合格报告;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XX于2023年12月15日在天猫购物平台购买了案涉产品“有机腐乳”,后于1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案涉产品厂家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举报。举报问题类型为“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举报内容为“我购买的有机腐乳,产品的执行标准为:SB/T10170,该标准规定的腐乳类别:红腐乳、白腐乳、青腐乳、酱腐乳。在理化指标中同样对四种腐乳进行了规定。根据分类红腐乳配以着色剂,白腐乳配以酒,青腐乳为盐水,酱腐乳为酱曲。该产品的配料:黄豆、山茶油、食用盐、辣椒、石膏。由此可见,而该产品不符合以上任意一个腐乳规定,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综上请求对违法企业立案查处并依法赔偿。”该举报件的处理单位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接到举报件,于2024年1月9日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在1月10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于1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该举报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永光公司现场提供了由第三方检测公司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审核作出的《标签审核报告》,永光公司认为此款产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024年1月12日11时10分工作人员致电投诉人陈女士告知她不符合立案标准。
被举报公司提供了东莞市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签审核报告》以证实被举报产品标签中配料表、营养标签等均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被举报公司提供的由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以证实被举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2024年1月9日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1月1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核查结果及不立案决定对举报人(申请人)做了回复。以上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举报人(申请人)因对案涉产品标签标示的配料表有疑义从而推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举报人提供的《标签审核报告》审核的依据为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配料标注的要求为“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因此《标签审核报告》可证明案涉产品标签标明的配料表符合以上要求。同时被举报人还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以证实产品各项指标符合SB/T10170-2007《腐乳》标准中白腐乳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