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2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2号
申请人:张X,男,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不服,于1月19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回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立案调查。经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月1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了当地企业销售产品存在标签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给出回复,回复内容为不予立案。申请人反映的为产品的配料表不符合其执行标准的定义。被申请人以产品的检测报告合格为由认定产品合格,不予立案。但是,产品的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无任何关联,检测报告是检测产品的理化指标与标签标示。申请人反映的则是配料表的添加问题和定义问题。所以,被申请人的回复存在错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应当立案的条件,而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存在产品标签问题,有初步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立案并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权利,作出不立案的处理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不予立案,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期限的规定,未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合法处理,望行政复议机关严格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举报详情打印页;2.涉案产品图片。
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15点54分通过拨打申请人电话的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以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的意见为准,未提出其他意见。本机关已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并有电话录音为据。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及时受理登记并安排虎踞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9日根据举报信息实地调查核实。被举报单位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被举报产品标签的审核报告、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被申请人认为判断产品标签是否合格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业相关规定。目前涉及标签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而举报人举报的腐乳产品根据SB/T10170-2007行业标准的标签要求也是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执行。申请人举报认为产品没有标签和标签标注的事项不完整,而事实上举报的产品有标签,标签的内容也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没有发现产品标签有违法的事实。鉴于这个情况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的情况以及对被举报单位不立案的决定于2024年1月11日致电举报人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告知其调查核实的详细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2.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该决定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实进行了及时的调查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举报人认为根据SB/T10170-2007腐乳行业标准,并未规定必须要使用某种配料才算做符合标准,标准中表述的几个品种也并未包含所有腐乳品种。且定义中也明确表述:在酿制过程中因添加不同的调味辅料,使其呈现不同的风味特色,也意味着厂家可以因口味和地方特色来添加不同的调味辅料。至于该标准的理化指标也未对酒精、白酒等汤料进行明确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机产品认证书、陈述意见;3.被举报产品的标签审核合格报告、质量检验合格报告;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X于2023年12月9日在天猫购物平台购买了案涉产品“有机腐乳”,后于1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案涉产品厂家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举报。举报问题类型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没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不完整真实”,举报内容为“产品的执行标准为:SB/T10170,产品的配料表为:黄豆、山茶油、食用盐、辣椒、石膏。产品存在的问题为:根据标准SB/T10170规定:腐乳分为:红腐乳、白腐乳、青腐乳、酱腐乳。在理化指标中同样对四种腐乳进行了规定。而根据分类,红腐乳配以着色剂,白腐乳配以酒,青腐乳为盐水,酱腐乳为酱曲。而该产品,不符合以上任意一个腐乳规定,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综上所述,本人请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该举报件的处理单位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1日接到举报件,于2024年1月9日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在1月10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于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该举报件进行了回复,告知内容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2023年12月21日9时23分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工作人员2024年1月9日上午10时45分到湖南省永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找到被诉方负责人说明投诉情况,永光公司现场提供了由第三方检测公司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提供的标签审核报告,永光公司认为此款产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024年1月11日15时20分工作人员致电投诉人张先生告知他不符合立案标准,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案终结。”
被举报公司提供了东莞市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签审核报告》(报告编号:A2220018813101002C)以证实被举报产品标签中配料表、营养标签等均符合审核标准。被举报公司提供的由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31113329)以证实被举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件的处理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2024年1月9日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于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核查结果及不立案决定对举报人(申请人)做了回复。以上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举报人(申请人)提出的举报问题类型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没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不完整真实”,而被举报人提供的《标签审核报告》足以证明产品标签标示的配料表、营养成分等均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被申请人以此为据答复申请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