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茶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侯XX,男,汉族。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苏夏,该局局长。
申请人侯X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侯XX投诉举报函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12月28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本机关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腰潞镇从福德商城销售的食用生粉、无盐味精、桂圆干、永吉红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关于侯XX投诉举报函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确定了被投诉举报人有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点,很明显这个违法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中明确规定了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而非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侯XX投诉举报函的回复》;2.《投诉举报函》;3.涉案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于12月5日对被投诉举报商店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被申请人确定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产品标注问题属实,但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标签标识存在瑕疵的规定,其他没有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中就申请人的投诉请求听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的意见,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同时被申请人发现投诉举报人在2023年11月29日同一时段分别在高陇镇、湖口镇、腰潞镇购物并进行投诉举报,而其所投诉举报的标签问题完全可以现场与商家协商或者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投诉和调解。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3.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4.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寄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侯XX投诉举报函的回复》;2.茶陵县从福德商城关于侯XX投诉问题的情况说明;3.《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3〕565号);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案涉商品质检报告等证据材料;5.申请人分别对马江镇、高陇镇、界首镇、腰潞镇商家的投诉举报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侯XX于2023年11月15日在茶陵县腰潞镇从福德商城购买了生粉、红包、无盐味精、桂圆干等,申请人认为上述商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函件并于12月5日对从福德商城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从福德商城在检查过程中提供了案涉产品的进货台账、质检报告、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被申请人于12月11日对从福德商城作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3〕565号)的行政处理,从福德商城对案涉商品做了下架处理。被申请人后于12月12日将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了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分别在茶陵县发到家购物广场、世纪华联茂超市、嘉佰乐生鲜超市、亿家亲超市、从福德商城购买商品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了5份《投诉举报函》。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15点51分通过拨打申请人电话的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以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的意见为准,未提出其他意见。本机关已制作《听取意见笔录》并有电话录音为据。
本复议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件的处理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于12月5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在查实被投诉举报人所售商品存在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7天内作出了《关于侯XX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回复中虽未明确告知受理投诉,但是回复中告知了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商场现场核查的情况以及终止调解的结果,被申请人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表明已实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进行了处理。该回复中未明确告知是否立案,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能因此而否定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的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侯XX投诉举报函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